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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流水”即给“好处费”,见财起意“黑吃黑”……

发布时间:2025-05-26 17:02:03




帮忙“刷流水”即给大额“好处费”

轻信诈骗分子套路

将银行账户交由骗子使用

当银行账户进账时

感到款项“不对劲”

进而“黑吃黑”

那么

拿了骗子诈骗来的钱

违法吗?

基本案情

章某在“同舟共济”APP上

认识一个自称陈主任的人

陈主任称帮助其“刷流水”

即给168万元扶贫款

章某于是将个人的银行账户信息

提供给陈主任

2025年1月15日

章某的银行账户内收到陌生人周某

4万元的转账

章某感觉到这笔钱“不对劲”

有可能是“赃款”

便动起了歪心思

在当天即通过ATM机取现5000元

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继续取现时显示银行账户异常

1月20日

章某到银行柜台支取剩余的3.5万元

银行工作人员发现异常后

将线索移交至反诈中心

章某随即被抓获

经调查,向章某转账4万元的周某

系另一起诈骗案的受害人

检察机关以盗窃罪对章某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盗窃他人财物

犯罪数额较大

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

已构成盗窃罪

依法应予处罚

被告人章某涉案的犯罪数额中

既有既遂部分

又有未遂部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盗窃有既遂、未遂,

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

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

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

以盗窃罪既遂处罚。

结合本案具体情况

被告人章某盗窃既遂5000元

盗窃未遂35000元

与既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相同

应以盗窃罪既遂处罚

但未遂部分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鉴于被告人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

愿意接受处罚

且其家人已代为将赃款退还被害人

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本案的犯罪性质、情节、

社会危害性和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

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章某

有期徒刑一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说法

对于帮助“刷流水”即给予“好处费”,以及贷款、提升额度需“包装流水”等噱头应加以防范,切勿轻信犯罪分子套路,将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提供给他人使用,不然轻则影响个人信息、财产安全,重则被犯罪分子所利用,成为“工具人”,涉嫌犯罪。更不能贪图不义之财,以“黑吃黑”的方式窃取赃款,要谨记“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要心存侥幸,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难逃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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