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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校员工失误引燃他人车辆,责任由谁承担?

发布时间:2025-06-11 08:34:02




“打工人”在日常工作中难免产生失误,如果员工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因失误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后果应由谁来承担?



基本案情



张某是某驾校的一名工作人员,负责驾校场地管理和驾驶员培训工作。2024年11月13日13时左右,张某清扫驾校内落叶并点燃,17时左右,张某下班后,该处落叶再次复燃,将小美停放在此处的小轿车引燃,造成车辆毁损。


公安机关于2024年11月28日对张某以过失引起火灾行政拘留十日。小美就车辆损失与张某和某驾校协商未果,将二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车辆损失。



诉讼中,经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鉴定,涉案车辆毁损价值为20430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本案中,张某受某驾校雇佣从事驾校场地管理以及驾驶员培训工作,在工作期间清扫落叶,打扫场地,系合理工作范围,其点燃落叶导致原告车辆受损,系其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财产损失,赔偿责任应当由用人单位某驾校承担,遂依法判决某驾校赔偿小美车辆损失20430元及鉴定费3000元,共计23430元。



某驾校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依法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失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这种责任属于替代责任、无过错责任,即对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导致他人损失的,用人单位作为非行为人,仍应对行为人的侵权行为负赔偿责任,用人单位不因尽到选任、用人的注意义务而免责。这样能够有效促进用人单位提升管理水平,使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更易实现。



用人单位作为劳动成果的享有者,本应承担相应的风险,但是法律规定仅在工作人员存在一般过失时,用人单位不享有对工作人员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如果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可进行追偿。因此,作为用人单位的一份子,工作人员应审慎执行工作任务,对工作任务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充分重视,以避免自身及他人损害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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