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订金”傻傻分不清?一个案例搞明白! 发布时间:2025-06-13 11:04:53
“定金”和“订金”发音相同,二者的法律意义却大不同,是否还傻傻分不清各自含义和功能?让我们通过鹿邑县人民法院近期审理的一起案例来共同了解。
基本案情
白某因种植药材向薛某购买白术种子,并于2024年12月18日、19日向薛某微信转账10000元、8000元,合计18000元,转账说明中均备注“白术种子钱”。后薛某未向白某交付种子,二人经协商,薛某同意向白某返还货款。2025年4月1日,白某通过电话催促薛某,白某称:“那时候给你18000元“ding金”,现在急着用呢”,薛某回答:“知道了,知道了,这会有事呢”,但薛某始终未返还货款。2025年4月9日,白某将薛某诉至鹿邑法院城郊法庭,要求薛某按照定金罚则向其返还货款36000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是没有约定定金性质,一方主张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的定金罚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了定金性质,但是未约定定金类型或者约定不明,一方主张为违约定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原告提供的2025年4月1日通话录音中,无法辨明“ding金”是“定金”还是“订金”,双方没有约定定金性质,且原告18000元转账说明中均备注为“白术种子钱”,未约定为定金。综上,原告向被告支付的18000元是否为定金属约定不明,原告要求被告根据定金罚则双倍返还,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原告购买被告的白术种子,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向被告支付18000元货款后,被告迟延履行债务致使原告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而解除合同,原告向被告主张返还货款,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遂判决薛某向白某返还货款18000元,同时判决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代替物,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其核心目的是通过经济约束促使双方履行约定。如支付定金方违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如收受定金方违约,需双倍返还定金。定金金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一般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且合同中需使用“定金”字样并约定定金性质(如双倍返还或没收等)。本案通话录音中的“ding金”,并未明确是“定金”,且未对定金性质进行约定,故不触发定金罚则。
“订金”仅为预付款性质,法律未赋予其强制担保效力,具体适用由双方协商或行业惯例决定。若交易未完成,收受“订金”方通常需全额退还;若因支付“订金”方原因导致交易失败,可协商扣除部分订金作为补偿,但无法律规定的双倍返还义务。
在此提醒,签订合同时,若需强化约束力,应使用“定金”并约定定金性质(如双倍返还或没收等),采用书面形式;若仅是“下订”,可采用“订金”,但要细化退款条件,以免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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