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邑法院发布三起高考招生领域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5-06-19 09:31:43
“考大学”是考生和家长的头等大事
为此有些家长不惜重金为子求学
一些诈骗分子看准考生“求学心切”
家长“望子成龙”的心理
谎称“领导关系”“内部指标”
“保上心仪高校”等
对考生和家长精准实施诈骗
鹿邑法院从近年审理的案件中
筛选三起高考招生诈骗典型案例
以此揭示犯罪分子诈骗手法
警示群众增强防诈意识
案例一:不信正规程序信“领导” 擦亮双眼莫入“套”
--田某诈骗学生家长案
【基本案情】
田某和柳某是“干亲家”关系。2023年7月份开始,田某谎可以帮助柳某的儿子上军校,柳某信以为真。田某虚构“李局”等领导,以办事需要给领导送礼等理由,多次向柳某索要钱款。至2024年5月份,田某先后向柳某索要钱款共计39万元,用于自己还贷和消费。案发后,田某把赃款全部退还给被害人,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以帮助他人上军校为由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结合被告人自首、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依法判决被告人田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不法分子谎称“领导关系”实施诈骗的犯罪案件屡见不鲜,在高考招生领域,骗子利用家长“望子成龙”的急切心理,夸大自身“办事”能力,虚构“领导关系”,以帮忙安排“上大学”“上名校”为由,对家长实施诈骗行为。提醒广大群众,不要相信所谓“找关系”“走后门”,要严格按照正规程序办事、入学,否则不仅会带来财产损失,更会贻误事项办理。
案例二:内部指标不可信 踏实学习是正道
——董某、侯某诈骗学生案
【基本案情】
2019年,张某是高中在校生,平时成绩较差。侯某(2000年出生)称可以通过其朋友董某为其争取到某职业学院的招生指标。张某信以为真,分两次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侯某转账16000元、14000元,侯某留下5000元好处费后,将剩余25000元转至董某。后张某未能到某职业学院入学,便多次催问,侯某以各种理由推脱。发觉不对劲的张某报警后,侯某、董某自动投案,并向张某退回30000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侯某、董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侯某、董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结合本案犯罪情节和手段,依法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侯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董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典型意义】
犯罪分子一般会声称,有内部特殊渠道、掌握内部招生名额,或是能够通过“定向招生”“委培招生”等名义“降分录取”考生,从而达到骗取钱财的目的。高校招生录取有着严格的工作流程,高校招生计划必须由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统一向社会公布,否则一律不得安排招生。高校在招生省份未完成的招生计划,也必须通过公开征集志愿录取,并不存在所谓的“内部指标”。学生及家长在遭遇“内部指标”说法时,请勿轻信!
案例三:书面承诺亦不可靠 事不成后退款难
——李某谎称高中老师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胡某经人介绍认识了李某。李某自称是某高中的老师,可以操作“单招”美术成绩,保证能让胡某的女儿小李考上心仪的学校,在签订《保过协议》后收取胡谋80000元。至高考结束后,胡某的女儿小李也没有考上心仪的学校,胡某便找到李某退钱,但李某多次推脱。后胡某联系不上李某,遂报警。经查,赃款被李某用于其画室装修及日常消费,在胡某报警后已退还。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已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依法可以从宽处罚。遂依法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典型意义】
在此类“收钱办事”的诈骗案件中,犯罪分子一般都会与被害人签订书面协议,或者出具书面收条或承诺,家长认为有书面材料,具有可信度,且事情没有办成也可以主张退款,往往容易轻信交钱。而犯罪分子在骗取钱财后,会以手续比较繁琐、事情正在办理为由拖延退款,以钱款都已用于打点等借口拒绝退款。因此,家长应该理智对待考生成绩,拒绝“花钱即可入学”、“事不成即可退款”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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