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维权要合理 侵犯名誉需担责 发布时间:2025-06-23 16:42:20
离职引发不愉快
员工便在微信朋友圈公开“讨伐”前公司
内容包含贬损性词语
以及未经证实的言论
员工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需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14日,金某与某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后正式入职,岗位为客户专员及销售。2024年7月31日,金某向某公司申请离职并填写员工离职单、离职承诺书,离职原因为个人原因,并备注“本人自愿离职所有费用已结清,与某公司不存在任何劳务争议”。
2024年8月7日,金某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某公司,纯属骗人,卖假……,乱开除人,大家都白去上班”等内容,某公司与金某进行沟通协商,金某删除朋友圈内容,但未进行道歉。某公司将金某诉至法院,要求赔礼道歉、签具道歉书,消除其言行所造成的影响。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 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民事主体名誉权的行为。
本案中,原告作为企业法人,依法享有名誉权,被告为宣泄内心的不满,在个人微信朋友圈发布诋毁原告名誉的信息,足以使他人对原告的商业信誉产生较低的社会评价,其主观过错明显,侵权事实成立,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应当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法律责任。遂判决被告金某向原告某公司赔礼道歉,并签具道歉书,消除其言行所造成的影响。
法官说法
网络平台的建立,在于方便交流、便捷生活,但网络绝非“法外之地”,网络发言应谨言慎行,若侵犯他人名誉或隐私需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情节严重还会面临拘留、罚款等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劳动纠纷中,“打工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当自身权益受损后,建议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等方式依法维权,即使通过网络平台发表言论、反映问题也要严格依据事实,言辞有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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