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年级学生在学校玩耍时受伤,学校是否担责? 发布时间:2025-07-11 10:02:13
基本案情
小阳于2016年11月份出生,2024年时在某小学读一年级。2024年6月25日,小阳和其他学生在校园内玩耍时脚踏柱形物体摔伤。事故发生后,小阳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后经鉴定,小阳此次外伤致左侧肱骨远端骨折术后评定为十级伤残。
涉案小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保险,被保险人为某小学,投保人数319人;投保险种:校(园)方责任保险, 每次事故责任限额450万元, 每人责任限额 30万元;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保险,每次事故责任限额150万元,每人责任限额15万元;保险期间自2023年9月1日零时起至2024年8月31日24时止 。
2024年12月6日,小阳将某小学、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12万余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小阳摔伤时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小阳和其他学生在校园内玩耍时脚踏柱形物体摔伤,某小学对于学生在校安全疏于管理,未尽到充分的教育管理义务,对小阳的受伤具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因某小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校(园)方责任保险,小阳系319位投保学生之 一,具有保险利益,且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故由某保险公司在校方责任保险限额内替代某小学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小阳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1万余元,并驳回小阳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低年级学生年幼单纯,对外界危险的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较差,容易受到伤害,属于需要特别关爱的群体,对其保护必须强调更高的注意义务,因此法律给予特殊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成年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如果教育机构不能举证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则需承担赔偿责任。该规定加重了教育机构的责任,目的是促使教育机构更加积极履行好教育管理职责。
在此提醒各教育机构,加强安全教育管理,重视低年级学生的在校安全,积极购买与学生权益保障相关的保险。切莫因为未尽全教育管理职责,导致学生受到人身损害。同时提醒家长,注重培养孩子的安全意识,玩乐须有度,守好安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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