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案例评析

一张“曼妙身材照”引发的肖像权风波

发布时间:2025-07-31 11:17:43




当下,大部分商家越来越注重宣传推广,有些商家为了追求营销效果,擅自使用他人照片进行宣传,甚至为了避免纠纷特意裁去面部图像,仅仅使用部分身材照片,这样的行为是否合法?近日,鹿邑法院试量法庭审理一起因商家擅自使用他人照片推广宣传引发的肖像权纠纷。



基本案情



柳女士经营一家女子运动塑型工作室,长相甜美,身材较好,经常在其朋友圈发布个人身材写真照片。2025年7月8日,柳女士从王某经营的健身工作室门口路过,发现健身工作室墙外宣传海报使用的是自己在朋友圈发布的个人写真照片,且被刻意裁去面部图像,仅使用了身材照片,其海报文案内容也与柳女士的宣传海报如出一辙。柳女士认为王某未经同意擅自使用自己的身材照进行宣传盈利,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多次协商未果后,柳女士将王某和其健身工作室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调解过程



鹿邑法院试量法庭收案后,法官助理杨祎博通过查阅卷宗全面了解案情,细致审查后认为,王某经营的健身工作室使用的宣传海报照片虽然没有柳女士的面部特征,但是根据柳女士提供的完整照片,可以确认是柳女士本人,且该海报照片在一定范围内具有明显的可辨识性。考虑到海报可能会对柳女士持续造成不利影响,法官助理杨祎博及时与王某联系,王某一开始认为自己只是在网上下载了几张照片,并认为这是“行业习惯”,不属于侵权。杨祎博结合法律规定及典型案例向其释法明理,逐步引导当事人认识到自身的侵权行为,同时组织多轮协商,平衡双方诉求,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最终王某主动将宣传海报撤下销毁,在其朋友圈发布道歉声明并置顶7日,同时赔偿柳女士3000元经济损失,柳女士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可以被识别”是肖像的核心特征,并非只有包含面部的外部形象才属于肖像。



商家未经他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肖像用于产品宣传、包装等,属于侵犯他人肖像权的行为,视不同情节应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肖像权是法律赋予每个自然人的重要权利,应当树立尊重他人基本权利的意识,使用他人肖像切勿“随心所欲”,避免产生侵权纠纷。同时提醒广大群众,加强自身肖像权保护意识,在使用社交媒体或其他公开平台时注意保护自己的个人隐私和肖像信息,若自身肖像权被侵害,应当及时收集保存证据,必要时依法维权。


关闭窗口

您是第 8777925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