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上加上这句话,后续“打官司”省时又省力 发布时间:2025-07-31 11:18:46
在民事诉讼特别是民间借贷纠纷中,很多借款人刻意逃避债务,甚至会故意“失联”,给法院送达工作带来很大困难,当事人的诉讼过程因此变得漫长。想要快速打赢“官司”,建议在借条中加上“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条款。
裁判要旨
(二)关于原审送达程序是否违法
案涉合同对于送达地址约定“合同项下的任何通知或各种通讯联系均应以书面形式按本合同封面记载的地址、电传号或其他联系方法送达对方”,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进入诉讼程序后,原审法院依据案涉合同约定的送达地址向**送达诉讼材料被退回,退回之日应视为送达之日。……
[来源:(2020)最高法民申2088号]
纠纷发生前,双方对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及相应法律后果进行约定,该约定是当事人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法院一般予以认可,法院会将该地址优先作为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地址,即便对方拒收或退回,也会被视为已送达,能够有效减轻原告诉累。
如何在借条上约定送达地址?
当事人需在借条上写明借款人的详细地址、联系电话等通讯地址和方式,还需写明地址变更时应及时进行通知,并注明上述通讯地址为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以及相应法律后果。
例:“甲方/乙方确认以下地址为法律文书送达地址:×××,联系电话:×××。该地址和联系方式作为合同项下所涉债务催收、诉讼法律文书送达地址,若发生无人签收、拒收或被退回等送达不能情形,则该文书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之日。变更地址或联系方式需在7日内书面告知对方,否则原地址和手机号仍具法律效力。”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七条:因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导致民事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直接送达的,民事诉讼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为送达之日;邮寄送达的,文书被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第八条 :当事人拒绝确认送达地址或以拒绝应诉、拒接电话、避而不见送达人员、搬离原住所等躲避、规避送达,人民法院不能或无法要求其确认送达地址的,可以分别以下列情形处理:
(一)当事人在诉讼所涉及的合同、往来函件中对送达地址有明确约定的,以约定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二)没有约定的,以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交的书面材料中载明的自己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三)没有约定、当事人也未提交书面材料或者书面材料中未载明地址的,以一年内进行其他诉讼、仲裁案件中提供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四)无以上情形的,以当事人一年内进行民事活动时经常使用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人民法院按照上述地址进行送达的,可以同时以电话、微信等方式通知受送达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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