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股东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发布时间:2025-11-03 14:55:30
“一人公司”是指由一名股东(自然人或法人)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在实践中往往会出现公司与股东之间财产混同的情形, 什么是财产混同?为什么要承担连带责任?让我们通过鹿邑法院城郊法庭近期审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来详细了解。
基本案情
韩某为某建筑公司的唯一股东,100%控股。该建筑公司多次向某建材公司购买涂料,2025年6月27日,经双方结算,某建筑公司向某建材公司出具《还款承诺(担保)函》一份,该函载明某建筑公司欠付货款421901.5元、逾期利息36875.3元,共计458776.8元,约定2025年8月15日前付清,李某自愿为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到期后,某建筑公司未支付货款,某建材公司将某建筑公司及股东韩某、保证人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某建筑公司支付货款及逾期利息,并要求韩某、李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被告韩某系被告某建筑公司的唯一股东,原告请求被告韩某对涉案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遂结合查明的其他事实依法判决某建筑公司向某建材公司支付货款及逾期利息,并判决韩某、李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法官说法
在实践中,“一人公司”往往会出现公司与股东之间财产混同的情形,导致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分离,致使公司不具备独立财产,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严重损害债权人权利。《公司法》对此作出明确规定,股东需要对其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承担举证责任,即举证责任倒置,若一人股东不能证明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独立时,推定一人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能够有效保护相关权利人权利。
法官在此提醒,作为一人公司的股东,务必要做到自己财产与公司财产完全独立,建议建立独立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以免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而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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