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定位“神器”纂改时空,逾越法律“红线”身陷囹圄 发布时间:2025-11-03 15:23:36
“人在河南,卡打北京”、“异地打卡无忧”、“定位随心改”,而且可以根据不同品牌的手机以及用户需求匹配不同软件,这样的“打卡神器”,你需要吗?
近日,鹿邑县人民法院法院对一起虚拟定位工具销售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刘某、王某三人因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均获刑罚,并各处罚金。这场看似“满足市场需求”的好生意,实质就是触碰法律红线的犯罪行为。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李某在杭州市务工时,看到别人使用网络虚拟打卡器,就开始在互联网上了解网络虚拟打卡器的主要功能,发现它能够在设备上进行短时间虚拟定位,在“钉钉”、“微信”等网络软件上修改实时位置,可以满足上班族和有打卡任务人员的需求,于是便萌生了销售虚拟定位工具牟利的念头,在电商平台上找到了合作商家秦某(另案处理)等人购买设备,在出租房内通过网络进行销售,使用其个人微信、支付宝等收款,并通过快递向买家发货。2023年10月,李某自己注册了一个电商平台账户,并进行宣传和销售,让客户在电商平台上下单,按照订单发货,并在当下热门的社交、娱乐等网络平台上进行宣传。在此期间,李某还发展了被告人刘某、王某等人参与销售,并提供货源及负责发货。经查,三人的违法所得分别为:李某5.26万元、刘某2.76万元、王某2.82万元。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虚拟定位打卡器具有修改移动终端系统定位数据,干扰“高德地图、钉钉”APP获取正常定位信息,同时控制上述APP获取自定义定位信息。
公诉机关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对被告人李某、刘某、王某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
鹿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刘某、王某为他人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遂结合三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发挥的作用及认罪认罚、退赃情况,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刘某、王某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判处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不等刑期,并处5000元至10000元不等罚金,同时判决责令三名被告人退赔违法所得,并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法官说法
手机定位信息属于公民个人信息,通过手机定位信息可以适时、准确地识别特定人的位置和活动情况,属于行踪轨迹类的敏感个人信息。虚拟定位技术本身具有中立性,但专门用于规避监管、篡改数据的程序工具则违反法律规定。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任何试图利用技术漏洞“钻空子”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制裁。这场虚拟定位黑产的宣判,再次为“黑产”技术从业者和网络使用者敲响了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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