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案例评析

在“度小满、拍拍贷”等平台上贷款后再转贷牟利,可行吗?

发布时间:2025-11-17 16:21:56


在“度小满、拍拍贷”等平台上贷款后再转贷牟利,可行吗?



基本案情



周某因资金紧张向齐某借款,齐某通过度小满、拍拍网、花呗等借款平台上套取资金后再按月息2分转借给周某125000元,多次催要后周某一直未还款,齐某诉至法院要求偿还本金和利息。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本案中,原告齐某从度小满、拍拍贷等金融借款平台套取贷款后再转贷给被告,因度小满、拍拍贷等贷款平台为网络借贷平台,其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转设立的金融机构,齐某从度小满、拍拍贷等借款平台上获取贷款后在转贷给他人的行为符合“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认定标准,故原告齐某与被告周某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一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本案中,原告转贷的违法所得未到达五十万元,不构成高利转贷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中,因原、被告双方的借款合同无效,故被告因无效借款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原告。又因被告明知原告的资金来源于金融机构的套贷而借用,因此应当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损失。本院酌定按照本院酌定被告按照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损失。



法官说法



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或者变相吸收他人资金用于转贷。因度小满、拍拍贷等贷款平台为网络借贷平台,其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转设立的金融机构。因此从度小满、拍拍贷等借款平台上获取贷款后在转贷给他人的行为符合“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认定标准,由此产生的民间借贷亦属于无效合同。套取金融机构借款转贷不仅容易造成自身利益损失,还可能会因无力偿还而影响自己征信。若以转贷牟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还可能涉嫌高利转贷罪而追究刑事责任。

关闭窗口

您是第 10101921 位访客


Copyright©2026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