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邑法院审理的校园伤害赔偿案入选2025年度“豫法阳光”十大案例 发布时间:2026-01-21 11:01:49


专家点评
省法院民一庭二级高级法官、全国审判业务专家
宋旺兴
本案主要涉及校园伤害案件中认定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对学校履行教育管理职责作了正确认定,划清了学校与监护人的责任边界。校园伤害案件中,若侵权学生是未成年人,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民事赔偿责任由监护人代为承担。若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保护义务,依据过错原则,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若学校能够证明已制定了完善安全、教育制度并及时采取了正确的处置措施,可依法免责。判断学校应否免责的关键有三:事前有无安全防护措施、事中有无过错、事后处置是否到位。一般情况下,对事前和事后的行为措施,较好判断,而事中的判断较难。侵权时是及时制止还是放任、是及时采取救助措施、通知家长、管理人员到场、固定证据等还是无所作为,都是考量的重点和难点。
本案中,冲突发生于课间厕所内,地点具有私密性,事发具有突发性,学校难以事中及时制止,不能对学校要求苛责,且学校已尽到了事前和事后的义务和责任,因此免责。本案既为判断学校何种情形承担赔偿责任提供了案例参考,又划清了学校与监护人的责任边界,纠正了“校园出事即校方有责”的片面、错误认识,更对家长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有警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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