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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溺亡赔偿金怎么分?抚养事实定份额

发布时间:2026-03-30 08:50:58




基本案情



2015年,张某(女)与白某(男)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同居关系下,生育非婚生子小白。孩子出生后,母亲张某抚养小白至两岁多,此后长达六年的时间里,小白一直由父亲白某单独抚养照料。2023年6月,年仅8岁的小白在坑塘意外溺水身亡。2023年11月,小白父母共同向法院起诉相关责任方,当年12月法院作出民事判决。随后,案外人一支付的136368.83元赔偿金经双方自行协商,由张某分得40%。案外人二支付的90912.55元赔偿金转入白某账户后,双方未能就分配比例达成一致,张某遂将白某诉至法院,要求白某平均分配该笔款项,向其支付45456.28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的第一笔赔偿金136368.83元分配方案,已履行完毕,是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法院予以尊重。本案中,小白死亡后的相关事宜,包括一审起诉、二审、执行、委托律师、丧葬等均由被告负责,且小白死亡前一直由被告抚养长达六年,共同生活亲密程度较高,小白的死亡,被告承受的精神痛苦更大,原告近六年来未直接扶养小白,共同生活亲密程度较低。综上,法院酌定原告分配涉案赔偿金的30%即27273.77元。遂依法判决被告白某返还原告张某因小白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共计27273.77元,并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其死亡后的赔偿金分配虽参照法定继承顺序,但并非绝对均等分割。死亡赔偿金分配时应综合考量亲属与死者生前共同生活紧密程度、经济依赖关系以及抚养义务履行情况等因素。本案中,被告长期承担主要抚养责任,且全程处理善后事宜,对小白的付出远高于原告,故应适当多分;原告作为生物学母亲,依法享有分配资格,但鉴于其长期未履行直接抚养义务,分配比例应予以酌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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