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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婚恋借款型诈骗?你要当心!

发布时间:2026-03-30 08:52:31




负债累累,谎称未婚,主动靠近,与你发展为恋人关系,之后以投资开店、发工资为由找你借钱,实为赌博、还债、个人消费,聪明的你能否识别“恋人”的伎俩?近日,鹿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婚恋借款型诈骗犯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秦某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进一步提醒公众增强防骗意识。



基本案情



2014年5月5日,被告人秦某(男)与张某办理结婚登记,婚后育有一子一女。2020年9月,被告人秦某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与被害人王某发展为恋爱关系。自2021年2月份被告人秦某以还账、投资开店、给员工发工资为由开始让被害人王某给其在各种APP中借款,边借边还。至2021年10月,被害人王某得知秦某已婚,便质问被告人秦某,被告人秦某谎称正在办理离婚。被害人王某信以为真,二人继续维持恋爱关系。期间,被告人秦某继续让被害人王某借钱,为其使用。至今尚余人民币105000元未还。



2023年3月,被告人秦某隐瞒已婚、同时与被害人王某交往的事实,和被害人李某发展为恋爱关系。后被告人秦某以还账、给员工发工资等为由让被害人李某给其筹钱,边用边还。2023年9月,被害人李某发现被告人秦某已婚,被告人秦某谎称自己正准备离婚,被害人李某信以为真,继续交往。期间,被告人秦某仍继续使用被害人李某钱财,现尚余160000元未还。



被害人王某、李某发现被骗后,于2024年1月10日报警。



经查,被告人秦某向被害人王某、李某借款期间已负债累累,并将借款用于还债、赌博和个人消费等。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无罪的辩护意见,经审查,被告人秦某隐瞒自己已婚事实,以与被害人谈恋爱、结婚的名义与被害人交往,在被发现已婚事实后,谎称正在办理离婚,事实上,直至案发前仍未办理离婚手续。期间以经营理发店为由向被害人王某、李某借款,事实上用于还债、个人消费、赌博等,拒不归还,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行为是民事欺诈不是诈骗的辩护意见,诈骗罪与民事欺诈不是对立关系,而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被告人实施了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的行为,就成立诈骗罪,在认定行为成立诈骗罪后,不必再回头追问该行为是否属于民事欺诈。对于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综合本案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遂依法判决被告人秦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责令被告人秦某退赔被害人王某损失人民币105000元,退赔被害人李某人民币16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立即履行。



被告人秦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依法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经一审、二审法院审理,均认定秦某构成诈骗罪。该判决明确了以下裁判导向,即婚恋关系不是诈骗的免责外衣,即使双方存在恋爱关系,只要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骗,并取得财物,仍然可能构成诈骗罪。



婚恋借款型诈骗的认定应重点审查以下方面,(1)关系审查:调查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感情建立的基础是否真实,是否隐瞒已婚事实,调查是否存在同时或先后与多人建立类似关系;(2)事由审查:核实借款理由是否真实存在,是夸大事实,还是编造不存在的事实,是否与行为人的实际生活、经营状况相符;(3)能力审查:调查行为人的经济状况、信用记录、收入来源等,判断其是否具备还款的现实可能;(4)去向审查:追踪钱款实际流向,区分是用于正常用途、生产经营,还是用于挥霍、偿债或从事非法活动。



婚恋借款型诈骗不仅侵犯他人财产权,更滥用情感信任,破坏社会诚信基础。提醒公众在婚恋交往中保持理性,增强财产保护意识,避免落入以爱为名的财物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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