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笔近40万元的货款,两家相距百里的法院,从“原审地”到“新辖区”,执行干警以交叉执行为契机,在释法明理中破冰,在柔性疏导中搭桥,让一起涉企纠纷走向“双赢”,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2021-2022年,河南某设备公司与某实验学校签订两份《直饮机购销合同》,约定由河南某设备公司向学校提供净水机、直饮机等产品。经结算,共计产生货款557740元,学校支付三次货款后,剩余377740元未支付。经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某实验学校向河南某设备公司支付377740元货款及相应利息。
2025年5月,经河南某设备公司申请,该案由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该案由鹿邑县人民法院执行。
案件承办人杨祎博收案后立足案件实际,一方面告知被执行人失信、限高等强制手段的法律后果。一方面向申请执行人阐明学校稳定运行的重要性,对双方耐心释法明理、疏导沟通。大量工作后,双方最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履行。后被执行人按期履行协议,顺利将涉案欠款全部履行完毕,案件得以执结。
交叉执行,变的是执行法院,不变的是司法为民的初心。本案的成功执结,不仅是一次交叉执行机制的高效实践,更是一场司法善意与法治权威的深度交融。鹿邑法院将继续坚持涉企纠纷“快立、快审、快执”理念,大力发挥交叉执行机制的强大作用,努力使“生效判决”变为“真金白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