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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剑拔弩张到握手言和:劳动争议不是零和博弈,而是对规则的共同尊重

发布时间:2026-05-09 11:41:34



基本案情



原告吴某于2020年3月11日入职被告公司,从事订单业务工作,接受单位管理。履职期间,原告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多项诉求:一是要求依法确认原、被告劳动关系,并自起诉之日起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被告支付原告赔偿金67800元;二是要求被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三是要求被告为其补缴社会保险;四是请求确认被告2025年10月单方要求转岗行为违法,并支付降薪之日起至恢复原待遇期间的工资差额;五是主张被告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费。



被告辩称已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原告主张加班费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未提供有效证据佐证。



经审理查明,原告工资发放主体虽多次变更,但可确认工资系由被告发放,双方劳动关系成立。2025年10月被告通知原告调岗,原告仅微信表示受到通知,结合录音证据,其始终未明确同意该安排,且工资出现大幅下降,难以认定双方就调岗降薪达成合意。原告主张法定节假日加班53天,仅提交单方制作的记录及仅显示请假情况的考勤日历,无法证实具体加班事实及天数。



法院调解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秉持案结事了人和理念,围绕未签合同二倍工资、社保补缴、单方降薪转岗、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等争议焦点释法明理,积极组织双方沟通调解,最终原、被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由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22600元、当月工资及提成,双方完成工资结算与工作交接后,就本案所涉劳动争议再无其他纠葛。法院审查后依法作出民事调解书。



法官说法



本案系典型劳动争议案件,涵盖劳动合同签订、社保缴纳、调岗降薪、加班费主张等常见纠纷焦点,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具有警示意义。



对劳动者而言,维权需依法有据。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报酬、享受社会保险、不受单方违法调岗降薪等合法权益,遭遇用工侵权时,可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但主张权利需承担相应举证责任,如主张加班费,应提供完整、客观的考勤记录、加班审批手续、工作凭证等有效证据,单方制作的记录无法单独作为定案依据。同时,社会保险补缴属于行政征缴范畴,劳动者可向社保行政部门反映处理。



对用人单位而言,规范用工是法定义务,不可随意而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法律强制性规定,是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防范用工风险的基础;调整岗位、降低薪酬属于变更劳动合同核心内容,必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达成合意,未经同意单方调岗降薪不具有合法性,需承担补足工资差额等法律责任。此外,用人单位应建立规范的考勤、工资发放及加班管理制度,留存完整用工凭证,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从源头减少争议。



法官寄语



劳动争议不是零和博弈,而是对法律规则的共同尊重。希望广大劳动者树立证据意识,依法、有序维护自身权益,避免盲目诉求;用人单位更应严守劳动法律底线,摒弃随意化、粗放式用工管理,诚信履约、规范用工,主动履行法定义务。发生争议时,双方应优先选择协商、调解等柔性方式化解矛盾,减少诉累。



劳动关系是社会经济运行的毛细血管。愿每一位劳动者都能体面劳动,每一家用人单位都能依法经营。当规则成为共识,争议方能减少,和谐才会长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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