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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游戏账号遭十年封禁,损失谁来承担?

发布时间:2026-06-01 11:37:41





游戏玩家通过第三方平台对外出租账号,在租赁期间因承租人使用“违规外设”导致账号被封禁,由此产生的损失谁来承担?近日,鹿邑法院审结一起因租赁游戏账号引发的合同纠纷,法院依法认定承租人构成违约,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认定出租人违反规则出租账号,亦存在较大过错,可相应减轻承租人的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2025年10月16日,陈某通过某中介平台租赁了李某的“穿越火线”游戏账号。约定租赁时间为2025年10月16日2时38分58秒至同日3时38分58秒,共计1小时,租赁费用为1元。



在陈某租赁该游戏账号期间,账号被检测出“账号所关联的键鼠设备数据异常”。2025年10月22日,腾讯游戏安全中心对该游戏账号作出“全区封号3650天”的处罚,处罚原因为“您的账号所关联的键鼠设备数据异常”,违反的行为规范为“使用违规外设”。



李某认为陈某的违规操作导致其账号被封禁十年无法使用,违反了租赁义务,对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遂将陈某诉至法院,要求陈某给付因违约造成的损失24486元。



审理查明,李某的“穿越火线”游戏账号火线值为2448621。人民币与火线值的兑换比例为1元兑换100个火线值,该账号价值折合人民币24486.21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游戏账号作为一种虚拟财产,具有一定的价值属性。依据原告李某提供的租赁订单详情、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租客信息,能够印证原告将其游戏账号在某中介平台对外出租,被告陈某通过该中介平台租赁原告游戏账号1小时并支付租赁费用1元,原、被告之间成立租赁合同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被告在租赁游戏账号期间,违反平台服务协议第二十条第一项的约定,在使用游戏账号期间使用“违规外设”,导致该游戏账号被游戏运营主体封禁,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网络游戏规则禁止玩家出租游戏账号,原告违反游戏规则出租账号的行为,违反了网络游戏实名制管理规则,客观上增加了账号被滥用的风险。原告作为游戏账户管理主体,对上述规则应当明知,其为谋求利益放任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较大过错,可以相应减少被告的赔偿数额。



关于损失,涉案游戏账号属于虚拟财产权益,原告游戏账号火线值为2448621,折合人民币24486.21元。因被告的违约行为致使该账号被封禁十年,致使原告在封禁期间无法使用账号遭受损失,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被告承担上述金额20%即4897.2元的赔偿责任为宜。遂依法判决被告陈某向原告李某支付4897.2元,并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因租赁游戏账号引发的合同纠纷,涉及租赁合同违约责任的认定、虚拟财产的价值认定以及双方过错的划分问题。



关于合同关系及违约责任的认定。游戏账号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原告将游戏账号通过中介平台对外出租,被告下单支付费用后即取得账号在约定时间段内的使用权,双方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租赁合同关系。被告在使用账号期间使用“违规外设”,直接导致账号被游戏运营商封禁十年,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使用方法,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出租人过错的认定。网络游戏实行实名制管理,原告为获取租金收益,违反规定将账号出租,其行为不仅增加了账号被用于违规操作的风险,也为游戏运营商封禁账号提供了依据。原告作为账号的权利人,对上述风险应当预见,其对结果的发生存在较大过错,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第二款“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之规定,应当相应减轻承租人的赔偿责任。



关于损失金额的认定。法院综合考虑人民币与火线值的兑换比例及账号封禁十年导致原告无法使用的实际损失情况,结合双方各自的过错程度,酌情判定被告承担20%的赔偿责任。这一认定既保护了网络虚拟财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对违反规则出租游戏账号这一行为的否定评价,有助于引导网络游戏参与者遵守规则、诚信履约。



法官提醒,游戏账号作为网络虚拟财产,具备一定价值,能够为人们掌控,满足人们的需求,在一定条件下可进行交易,具有一般商品属性,受法律保护。当网络虚拟财产遭到非法侵犯时,和普通财产遭到侵害一样,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同时,网络虚拟财产权利人行使权利亦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平台规则。出租游戏账号违反网络游戏实名制管理规则,增加了账号安全风险和法律责任风险,权利人应谨慎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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