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系某管理公司的前员工,于2024年10月11日入职,当年10月18日离职。2025年11月17日,某管理公司在发放2025年10月份工资时,误将本应支付其他员工的工资8455.86元转入王某名下银行账户,某管理公司与王某联系沟通后,王某确认收到该款项,但一直未返还。2026年4月22日,某管理公司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返还不当得利款8455.86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鹿邑法院宋河法庭收案后,承办法官叶杨杨结合案件证据材料,综合分析认为案情并不复杂,为妥善、高效化解纠纷,决定优先通过调解方式解决。遂及时与王某取得联系,核实具体情况,多角度释法明理,向王某说明其离职后工资手续等已办理完毕,涉案款项系原告操作失误转入,该8445.86元的获得没有法律依据,属于法律上的“不当得利”,向原告返还既是法律义务,也是诚实守信的做法。
大量工作后,王某承诺将8445.86元退还给原告。原告也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给王某带来了不便,向王某表示歉意。原告收到款项后,申请撤回对王某的起诉,纠纷顺利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