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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陷入僵局,法院巧用“到期债权”破局

发布时间:2026-06-18 15:23:37


2022年,孙某、吴某因购买砂石,欠付蒋某货款158197元,经催要,孙某、吴某一直未付。2025年4月26日,蒋某将二人诉至法院,经法官调解,三人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孙某、吴某于2025年11月30日前向蒋某支付货款158197元。到期后二人仍未履行,蒋某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鹿邑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孙某、吴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二人始终以各种理由拖延履行,且通过查控系统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二人又非鹿邑本地人,一时难以掌握二人行踪,执行陷入僵局。

案件承办人杨祎博通过全面分析卷宗及关联案件,发现被执行人孙某、吴某在其他案件中是生效判决的债权人(债务人需向孙某、吴某支付2652740.24元),掌握这一线索后,承办人杨祎博迅速与债务人取得联系并核实履行情况。2026年3月18日,鹿邑法院依法作出《执行裁定书》和《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并向债务人送达。异议期内,债务人未提出异议。2026年5月26日,债务人向鹿邑法院履行其对孙某、吴某的到期债务160469.96元(货款及执行费),案件顺利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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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到期债权是指,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当被执行人(即债务人)没有足够的财产清偿其债务时,如果被执行人对第三人(即次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申请执行人(即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该到期债权以实现自己的债权。

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的条件:

一、被执行人现有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二、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清偿期已届满;

三、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合法的可供执行的债权;

四、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

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的常见情形:

一、第三人提出书面异议否认有到期债权,或该到期债权未达到支付条件时应怎么处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7条之规定,次债务人在履行通知期间内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次债务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同时,如次债务人认可存在合同关系,但支付条件未成就的,人民法院可以做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待该债权到期后再参照到期债权予以执行。但是,对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该他人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期限内既未提出书面异议,又不按执行期限履行的,应该怎么执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0条之规定,次债务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此裁定同时送达第三人和被执行人。

三、第三人不按人民法院通知的要求,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到期债权,应该如何处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2条之规定,次债务人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或收到人民法院冻结该笔债权的通知后,仍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造成已向被执行人履行的财产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可以追究其妨害执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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