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守诚信 履约践信护营商——从典型案例看信用履约司法要义 发布时间:2026-06-18 16:00:36
诚信是市场经济的立身之本,是企业发展的无形资产,更是维护公平有序营商环境的重要基石。为深入开展“6·14信用记录关爱日”主题宣传活动,强化社会公众信用意识,鹿邑县人民法院结合真实商事纠纷典型案例以案释法,通过鲜活的司法案例普及信用法律知识,引导广大市场主体恪守契约精神、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珍视自身信用记录。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某施工企业与发包方自愿签订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及增项施工协议,约定由施工企业承接发包方厂区消防泵房、室外管网等配套工程。合同履行期间,施工企业严格按照规范标准完成全部施工内容,工程经现场验收合格,双方完成最终结算。但发包方未坚守商事诚信,仅支付部分工程款,长期拖欠剩余款项。为固定债务,发包方出具欠条对欠款事实予以确认,同时有自然人自愿为该笔债务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后续施工企业多次催要欠款,发包方及担保人均无故拖延、拒不履约,债权人无奈将发包方及担保人诉至法院。
法院收案后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两名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法院依据施工合同、结算凭证、欠条等完整证据链,依法作出判决,判令发包方限期足额清偿剩余工程款,担保人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二被告仍未履行判决义务,债权人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法院强制执行措施的威慑下,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全部款项,纠纷顺利化解。
法官说法
市场主体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义务,验收结算后恶意拖欠款项属于典型的失信违约行为,必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连带担保责任并非形式约定,自愿签字后即产生法律效力,担保人需对债务承担相应责任。人民法院始终坚持惩戒失信与信用修复并重,拒不履约将面临查封财产、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等严厉惩戒。同时,对于主动纠错、足额履约的失信主体,法院依法畅通信用修复渠道,助力市场主体重回正常经营轨道。
诚信立业方能行稳致远。下一步,鹿邑县人民法院将持续发挥司法引领作用,常态化开展信用普法宣传,严厉打击各类失信违约行为,不断完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全力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受限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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