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邑法院以构建“和谐法院”为契机,立足执行实际,转变执行观念,在执行工作中切实贯彻 “司法为民”理念,把化解纠纷、保一方平安作为工作着力点。
一是加强对执行人员的责任心教育。积极开展“假如我是申请人(被执行人)”讨论活动,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身份、不同的心态对执行工作进行换位思考,使执行人员真正体会到作为一名执行案件的当事人最关心、最需要的问题,为全身心投入执行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是严格法律程序,坚持执行面前人人平等。执行过程中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执行案件,彻底打消“重结果、轻过程”的错误观念。坚决杜绝“关系案、人情案、权力案”的发生,积极推行“阳光执行”,从法律上对上访当事人有一个明确的交代。
三是完善执行监督措施,加强执行管理。制定执行款项收缴办法,要求所有案款全部统一收缴和支付,任何人员不得擅自对外支付案款,更不得截留案款。监察室对执行案款要不定时地进行抽查、监督,并对执行当事人实行回访制度。对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一经查实,严格按有关规定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四是加强沟通,增进双方了解互信。在执行过程中注意“和谐”执行,在充分维护执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强化被执行人的基本生存权的保障,在情、理、法上下功夫;把执行和解作为案件执结的重要手段,积极化解社会矛盾,增加和谐因素;对不同信访案件分类作出处理,对穷尽执行手段后仍无法执行的案件和能够执行而暂时未执行的案件,向当事人说明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