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鹿邑县法院坚持“先教育疏导,后依法执行”的原则,找准执行工作的着力点,努力提高案件执结率、和解率。
首先,在执行案件中不急于采取强制措施,而是抓住送达执行通知书的时机先做当事人思想工作,进行说服教育,在案件执行前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做到心中有数,针对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要求:被执行人对收到执行通知时,应申报其一年来的财产状况的规定,鹿邑法院提前履行释明义务,在案件审理完结后,即告知当事人有依法申报的法定义务,使当事人明晓进行虚假申报,或拒不申报将面临的高额罚款,从而促使有履行能力的当事人,按法院指定期间积极主动履行。
其次,在具体的执行工作中,要将每一个案件的承办人员,及执行程序的启动、进展、结案等方面的情况,向当事人公开保障其知情权。执行程序中处理涉及当事人重大权利、义务的事项时要进行公开听证。此外执行中的评估报告、参与分配方案等与当事人利益密切相关的文件材料必须与当事人见面在实际工作中;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前的各个环节,注重对当事人进行法律释明,讲明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和解或被执行人自动履行。
第三,利用与被执行人面对面的时机,多做沟通和疏导工作,讲解其享有的权利和依法应承担的义务,释明承担义务的法律依据、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及带来的负面影响,尽最大努力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提高执行和解率。对于查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告知权利人,申请执行期限为两年,对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为其做好执行备案登记工作,在很大程度上,防止了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进入实质的执行程序,有效的化解了执行积案虚高的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