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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邑县法院实行警车派车审批制度

发布时间:2012-06-20 16:38:15


    为进一步加强警用车辆管理,鹿邑县法院强化措施,细化警车管理使用的相关规定,实行警车派车审批制度,没有办理相应手续的均按警车私用处理,切实杜绝警车私用,乱停、乱放、违章驾驶等违法违纪事件的发生。

    一是法院警车仅限于提审和押解相关人员、开庭、调查取证、调解、执行、送达法律文书、移送卷宗等公务活动时使用;使用警车时,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

    二是在交通畅通的道路上,不得使用警报器;两辆以上警车列队行驶时,仅第一辆警车使用警报器;晚上10时到次日6时在城区执行公务时,非特别紧急情况不准使用警报器。

    三是法院警车不得作为固定公务用车,不得外借,不得接送客人,接送学生,不得参与婚丧嫁娶、钓鱼、旅游等私用活动,甚至不得将非执行公务警车停放在宾馆、酒店、娱乐场所、学校、幼儿园、旅游景点等场所。

    四是重大节假日(五一、十一、端午、中秋、元旦、春节)期间,全院所有警车予以封存。确需使用警车值班或执行紧急公务的,除履行审批手续外,还需由本法院纪检监察和车辆管理部门审批并加章,随车携带备查。

    五是除各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外,持有省法院颁发的制式督察证人员也有权对全省法院警车随时随地进行督察。凡是违反警车使用规定的,对相关责任人员责令做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将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从重从严处分,对负有领导责任的有关人员予以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责任编辑:田振兴    

文章出处:鹿邑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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