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培养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清正廉洁、公正司法的法院队伍,促进保障公正、高效审理和执行各类案件,规范干警行为,廉洁文明执法,根据《法官法》、《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法官行为规范》及党纪政纪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干警行为规范誓词: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名法官(警官),是鹿邑县人民法院的一员,面对国徽我庄严宣誓:坚决拥护宪法,永远忠于法律,努力践行“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坚持司法为民,依法履行法官(警官)职责,恪守法官(警官)职业道德,秉公办案、清正廉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开拓创新、无私奉献,刻苦学习、与时俱进,爱岗敬业、勤奋工作,为崇高而神圣的审判事业努力奋斗。
第三条 全体干警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工作指导方针。
第四条 全体干警必须树立忠于宪法和法律的坚定信念,以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重,个人利益无条件服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根本宗旨,以群众满意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尊重群众,热情服务。
第五条 一切行为应维护法律尊严,树立司法权威;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清正廉明,克己奉公,不得徇私枉法,不得有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公共利益及法院声誉的行为。
第六条 全体干警要牢固树立起依法治国、司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新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大力弘扬 “公正、高效、勤廉、为民”的鹿邑法院精神,兢兢业业,一丝不苟做好本职工作。
第七条 全体干警应当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工作责任感,勇于进取,奋发向上,富有改革创新精神,工作上注重效率与质量,不敷衍塞责、推诿扯皮、虚报浮夸、推卸责任。积极学习,勤于思考,刻苦钻研业务知识及相关科学知识,掌握作为法院干警应当具备的社会知识,具备驾驭本职工作的娴熟技能,不断提高法律素养,增强人格魅力。
第八条 全体干警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思想,以社会主义荣辱观引领风尚。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敢于同各种不良现象和行为作斗争。
第二章 公正司法行为
第九条 履行职责时,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和维护审判独立的原则,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受来自法律规定之外的影响。
第十条 在审理和执行案件时应当切实做到实体和程序公正,并通过自己在法庭内外的言行体现公正,不掺杂个人好恶、讲人情、拉关系、搞权钱交易,不损害党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坚决维护司法公正与效率的统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十一条 在审判工作中必须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依法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不应当立案而予以立案,或故意拖延立案、送达、移送;
(二)无正当理由或者未经批准,严重超过案件审理或者执行期限;
(三)在审判和执行工作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作出裁判或者决定;
(四)对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案件卷宗或证据材料遗失;涂改、隐匿、伪造、偷换或者故意毁灭证据;汇报案件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对主要证据不予提供;
(五)为谋私利或者徇私情偏袒一方当事人,故意违反法律规定,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思接受调解意见,放弃自己的权利,或者强迫当事人在法律文书上签字、捺印;
(六)向当事人及其关系人泄漏案情、通风报信或以其他方式泄露案件具体内容;泄露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具体情况或者其他审判、执行工作秘密;
(七)拟定、校对法律文书不认真,使法律文书发生错误,给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造成严重损失;或给法院工作造成被动,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八)不按法定程序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或者案外人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
(九)在庭审中与当事人辩论和争吵,随意训斥当事人。
第十二条 在审判和执行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的《诉讼费交纳办法》、《关于司法救助的若干规定》和本院的相关规定,不得违反标准多收或少收诉讼费、执行费,不得擅自决定对诉讼费和执行费的减、缓、免。
第十三条 积极审判和执行外地法院移送和委托执行案件,坚决克服和杜绝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
第三章 廉洁司法行为
第十四条 全体干警必须保持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时刻坚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头脑清醒,意志坚定,要能经受住名誉、权力、地位、金钱和美色的考验,不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
第十五条 在履行职责时,不得直接或间接利用职务和地位谋取任何不当利益,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委托人、中介机构的宴请、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或支付费用的娱乐、健身、旅游等活动。无法拒绝的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及时上交院纪检组登记,不得隐匿和私自占有;不得向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申请执行单位、个人摊派或报销应由自己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 在审判和执行案件时,不得利用工作和职务之便,向当事人暗示或施加压力,为自己的配偶,子女或其他亲属就业、录用、调动、提职、晋级、经商等谋取私人利益,不得向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钱、借房、借用交通、通讯工具等物品。
第十七条 其他工作人员在办理购置办公设施、基建工程、车辆维修等事项中,严禁从中索取回扣、收受贿赂。
第十八条 法官应当严格执行《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自觉与律师、法律工作者等司法服务人员保持适当距离,不得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委托人;不得为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不得违反规定给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提供咨询意见和法律意见;不得与案件代理律师或法律工作者拉拉扯扯,或有过份的亲近行为;不得相互宴请和娱乐。
第十九条 不得为涉及自己亲属、好友、同学等关系人的案件给主办法官打招呼、说情、代其请吃、送礼。
第二十条 不得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企事业单位担任法律顾问、参与经商办企业、从事有偿中介等各种营利性活动。
第四章 风纪操行行为
第二十一条 自觉维护法院的声誉和形象,严格遵守各项工作制度和纪律,建立团结紧张、严肃活泼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秩序。
第二十二条 在开庭审理案件、执行公务以及集会等集体活动时必须统一着装,保护仪容严整,执行公务时必须主动出示证件。
第二十三条 身着法官或警察制服时,必须保持制服平整、洁净。穿法官服时必须按照规定佩戴徽章;各季节制服不得混穿,制服与便服不得混穿;着制服时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或穿拖鞋、赤足。
第二十四条 着制服时,除工作需要和眼疾外,不得戴墨镜。女同志在岗期间,不得戴耳环、项链、领饰和其他与标志服不相称的饰物,不得浓妆艳抹,披肩散发,不准染彩色发。男同志不准剃光头、留长发、大鬓角和胡须。
第二十五条 在接打电话时,必须热情,注重礼节礼貌,在接话或受话时,对待任何人都应当注意礼仪,话前问“您好”,话完说“再见”,做到语言文明准确,语气和蔼诚恳。接待来访群众或当事人应当态度热情,说理讲法耐心细致,以理服人,不居高临下,盛气凌人,冷、横、硬、推。
第二十六条 司法警察在出庭值勤时,必须严格执行值庭规则,立姿、坐势、传唤证人、递送证据等行为动作都应规范,不得随随便便;值庭时必须集中精力,随时注意法庭情况,维护法庭秩序,保护法庭安全。
第二十七条 在开庭审理案件时,法官、书记员、司法警察必须准时出庭,不得迟到、早退、缺席;不得在庭审现场吸烟、喝茶、接打移动电话;不得随便离开审判现场,随意出入法庭;不得做与庭审活动无关的事;不得酒后开庭。
第二十八条 代表本院参加各种知识竞赛或文体活动时,应注意作风纪律、行为举止,应当奋力争先勇夺名次,但不得弄虚作假、争强斗胜,有失品格。
第二十九条 应恪尽职守,上班不迟到、早退,遇事、生病严格履行请销假制度,请假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假期结束须向批假人和政治部销假。上班期间不得擅自离岗,不得饮酒、打牌、看电视、炒基金或在电脑上玩游戏。
第三十条 应当追求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积极参加有益身心健康的文化娱乐活动,保持充沛的工作精力;个人爱好和习惯应当高雅、谨慎、适度,不奢侈浪费,不讲排场摆阔气,不得酗酒滋事,不无节制地打扑克和麻将,不得参与各种邪教、迷信、赌博、色情等违法乱纪活动。
第三十一条 外出办案乘坐警车要谨言慎行,不准招摇过市,乱鸣警笛,车辆不准乱停乱放,更不准停留在酒家饭店门口或公共娱乐场所,以免引起公众的各种怀疑,损害法院和法官的形象。
第五章 道德情操行为
第三十二条 全院干警必须努力提高思想道德水平,模范遵守公共道德和社会公德,继承和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团结友爱、无私奉献的优良作风,保持高尚的道德情操。
第三十三条 思想纯洁,品德高尚,注意男女有别,不开低级趣味的玩笑,不做违背社会公德的事,建立新型的同志关系。
第三十四条 遵守社会公德,爱护公私财物,自觉维护公共设施,具有环保和节约意识;积极社会公益活动;鼓励干警见义勇为,遇有群众危难,挺身而出同社会上的违法犯罪行为做坚决的斗争。院里对干警的见义勇为行为给予专门的表彰奖励。
第三十五条 发扬家庭美德,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家庭和睦、勤俭持家,不做与公共利益、公共秩序、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相违背的事。
第三十六条 严格自我约束,谨言慎行,不发表有悖于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言论,不在公共场合发表与其身份不相称的言论;不擅自接受记者或者新闻媒体的采访;不出入可能使公众对自己的品德产生合理怀疑的场所,不与品德不端的人交往。
第三十七条 教育子女或家庭成员移风易俗,树立新的社会风尚,在婚丧嫁娶、生日、迁居等活动中,力求节俭,不大操大办。
第三十八条 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车辆管理制度,厉行节约,节省开支。
第三十九条 干警之间应当相互尊重,宽容待人,互相爱护,互相帮助,不拉帮结派,不搞亲亲疏疏。
第四十条 不闹无原则纠纷,不匿名告状,不搬弄挑拨是非,有意见通过正当方式解决,严禁当面不说,背后乱说,开会不说,会后乱说,不得在当事人面前或院外其他场所散布有损他人声誉、人格的言论。
第四十一条 工作中应当下级服从上级,个人服从组织,热爱本职工作,干一行,爱一行,专一行,精一行;不得我行我素,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出现错误,应当勇于承担责任,不强辞夺理;勇于接受批评,及时改正,不固执已见。
第四十二条 外出参加学习或培训,应当尊敬师长,遵规守纪,刻苦学习,完成任务,做到品学兼优。
第四十三条 院内外与他人相处应当温良谦让,做到有理无理不争吵,任何情况不斗殴。应邻里团结,互相关心,和睦相处,不在午休或午夜等休息时间高声喧哗影响他人。
第六章 环保卫生行为
第四十四条 全体干警应当积极参与营造舒适、优美和干净整洁的生活工作环境,争创文明单位和卫生达标单位。
第四十五条 办公室内应当干净、整齐,书籍、物品摆放有序,不得随意乱丢乱放。应根据办公室的空间,适当养植花草。
第四十六条 讲究卫生,自觉保护环境清洁,不准在办公区、生活区或其他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和其他杂物;对不爱护环境卫生的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
第四十七条 自觉爱护环境及周围的花草树木,不得随意采摘院内花草,践踏门前及公共绿地,更不得有毁损行为。
第四十八条 爱护院内的公共设施,节约用水、用电,不得有开无关,更不得有意损坏。
第七章 治安防范行为
第四十九条 每个干警都有维护院内安全的责任。
第五十条 院内如发生突发事件,每名干警都有义务及时处置,并将事态情况及时向院领导报告,不得听之任之;处置事态应适当有度,言行文明,不激化矛盾。
第五十一条 如出现非常情况,司法警察应挺身而出,制止平息事态,保卫本院安全;对扰乱办公和正常工作秩序的情况,司法警察应及时查明原因依职权予以处置。
第五十二条 干警对自己办公室的安全负责,不得在办公室内存放贵重物品和大额现金;下班时应检查办公室的门窗、烟火、电脑等电器设施,不得敞窗开门留下不安全隐患下班。
第五十三条 全体干警应将自行车、摩托车等上下班所乘的交通工具整齐停放在指定场所,不得在院内乱停乱放;对扣押、保全在院内的各种车辆应停放整齐有序,并在法定的时限内及时处理,使院内保持宽敞整洁。
第五十四条 值班法警或值班人员对外来人员应认真询问,不得随便让其进入,遇特殊紧急情况应及时向值班领导电话汇报。及时关锁楼门,干警不得随意带领与工作无关的闲散人员进入办公大楼。
第八章 业外纪律行为
第五十五条 干警参与各种社会活动,应当遵守各项礼仪,保持良好的仪表和文明的举止,维护人民法院的尊严和法官的良好形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干警不得着装参与业外活动,不得着装出入娱乐场所;
(二)不说粗话脏话,不准冷横野蛮;
(三)遇事不旁观起哄,不斗殴滋事、应积极维护公共秩序,冷静处理,劝解当事人寻求合法途径解决问题。
第五十六条 干警必须杜绝与公共利益、公共秩序、社会公德和良好习惯相违背的、可能影响干警形象和公正履行职责的不良嗜好和行为:
(一)不得参加带有邪教性质的组织,不得参与有碍社会公德或伤风败俗的活动;
(二)不得参加营利性社团组织或者可能借干警影响力营利的社团组织;
(三)不得参与赌博或者具有赌博性质的活动。
第五十七条 干警应当谨慎出入社交场合,谨慎交友,避免与社会上可能影响法官形象的人员的接触和交往,以免给公众造成不公正或者不廉洁的印象:
(一)不得擅自使用、处分被查封、扣押或被保全的涉案车辆及其他物品;
(二)参与业外活动时不得携带枪支、警械、机密文件和案件卷宗材料;
(三)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案情,不得披露或者使用非公开的审判信息和在审判过程中获得的商业机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非公开的信息,禁止向家属、子女泄露案情。
第五十八条 在日常生活中,应当严格自律,行为检点,培养高尚的道德操守,成为遵守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的楷模。
(一)不得虐待家庭成员,要管理好家庭、子女,赡养老人、孝敬父母和公婆;
(二)不得见危不救,遇难不管;
(三)饮酒适量,不得在任何场所酗酒或酒后失德;
(四)干警应自觉主动地对住宅内外勤洒扫、勤拖洗,垃圾放入规定地点,并管理好子女,禁止在墙壁上乱贴、乱写、乱画;
(五)邻里之间要互谅互让,不得为小事吵闹,家中社交娱乐活动不影响他人休息,保持安定团结;
(六)干警应慎交异性,禁止破坏他人婚姻家庭等不道德行为。
第九章 惩戒办法
第五十九条 各部门负责人是监督检查本部门成员的责任人;分管院长是监督检查所分管部门的责任人;院长是监督检查本规范的总责任人。各部门负责人不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包庇、袒护、隐瞒下属人员违反本规范行为,产生不良后果的,在全院通报批评。
第六十条 对违反本行为规范情节较轻的干警要及时提出批评教育,促其规范自身行为举止,情节严重的,根据本院制定的《关于违法审判、违法执行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和《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规范适用于本院全体干警及聘用人员。
第六十二条 本规范由本院党组负责解释。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