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公民与法》(审判)第五期争鸣案例
张某系一家公司职工。2009年某天晚张某驾驶摩托车上夜班途中,不幸撞到路边的大树上,发生事故致右臂受伤,诊断为右肱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张某属无证驾驶摩托车,交通部门没有作交通事故处理。2010年张某向县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县人社局确认张某所受伤害为工伤。
在司法实践中,对此案件产生争议:一种意见认为,不应当确认为工伤,张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违法,责任自负;另一种意见认为,交通部门没有确认张某的事故责任,应当考虑上班因素,给予工伤。
鹿邑县法院法官赵泉舟认为:本案张某所受伤害应认定为工伤。
首先,张某是在上夜班的途中发生事故造成其右臂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应认定为工伤。
其次,张某虽然无证驾驶摩托车,但是交通部门没有做交通事故处理,说明张某无证驾驶摩托车不是导致该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即使张某有合格的驾照也可能发生此类事故。张某无证驾驶的行为与其受伤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也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因果关系不符。
再次,张某无证驾驶,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完全可由道路交通安全法来调整,予以其他行政治安处罚,而不能因为张某的无证的驾驶的违法行为而不去保护他作为劳动者应享有的救助权利。
最后,我国工伤保险法律的立法宗旨是对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原则是最大可能地保障劳动者遭受事故伤害后能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