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禁在审判和执行工作中,故意偏袒一方当事人,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
二、严禁接受当事人钱物或接受当事人吃请。
三、严禁有案该立不立、故意拖延办案和消极不作为。
四、严禁违反法定程序过问职务外案件或干预下级法院办案。
五、严禁给业务部门下达收费指标,严禁收取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六、严禁工作日中午喝酒。
七、严禁警车在饭店、娱乐、洗浴等场所及附近停放,严禁公车旅游。
八、严禁法院工作人员在开庭期间着便装。
九、严禁法官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十、严禁上班期间打扑克、下象棋、打游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