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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十条禁令”

发布时间:2009-07-28 15:26:28


    一、严禁在审判和执行工作中,故意偏袒一方当事人,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

    二、严禁接受当事人钱物或接受当事人吃请。

    三、严禁有案该立不立、故意拖延办案和消极不作为。

    四、严禁违反法定程序过问职务外案件或干预下级法院办案。

    五、严禁给业务部门下达收费指标,严禁收取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六、严禁工作日中午喝酒。

    七、严禁警车在饭店、娱乐、洗浴等场所及附近停放,严禁公车旅游。

    八、严禁法院工作人员在开庭期间着便装。

    九、严禁法官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十、严禁上班期间打扑克、下象棋、打游戏等。

责任编辑:田振兴    

文章出处:鹿邑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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