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鹿邑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张某18岁生日当天,酒后强奸女同学的案件。最终,张某以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十八岁生日当天,张某约了四个同学出去吃饭,饭间喝了很多酒。从晚上7点一直玩到夜里12点多,后又去鹿邑县之力宾馆开房,在房内聊天,张某不顾芳某的反抗,欲强行与芳某发生性关系,芳某在多次挣扎后,最终趁张某松手而逃跑。
我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张某欲强奸妇女,已着手实施犯罪,由于被害人的反抗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系初犯、偶犯,刚满18周岁,酌情可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