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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拖拉逃逸 致人死亡被判十年

  发布时间:2012-09-27 09:40:58


    近日,鹿邑县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被告人赵某在逃逸过程中拖拉被害人三百余米,致被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被告人赵某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2011年1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赵某驾驶皖S1C516号面包车沿鹿邑县真源大道自北向南行驶至付湾路段处与行人付某相撞后驾车逃逸,在逃逸过程中将付某拖了318米,造成付某得不到救助而死亡。在本次事故中,被告人赵某负全部责任。

    鹿邑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且肇事后逃逸,在逃逸过程中拖拉被害人三百余米,致被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符合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被告人赵某当庭自愿认罪,其家属与被害方达成赔偿协议,已尽力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文章出处:鹿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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