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感谢您了,没想到这么快就拿到了执行款,我这一个外地人,还带着孩子,多亏了岳法官。”11月13日上午,申请执行人吴海娜手拿锦旗来到鹿邑法院执行局办公室,非要给岳主任送这面锦旗,无论如何都要表达自己的感谢。
事情的经过原来是这样的,吴海娜是外地人,2010年嫁到鹿邑。但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和,经常生气吵架。申请执行人吴海娜于2011年到鹿邑法院起诉离婚。2012年3月5日,我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准予离婚,并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子女抚养费6万余元。被告不服并上诉到周口中院,但又于开庭之后撤回上诉。撤回上诉的被告无视生效法律文书效力,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吴海娜带着处于襁褓之中的孩子,于2012年9月29日向我院执行部门申请执行。
执行法官岳超在接到此案后,发现申请执行人系外地人,且自己带着处于襁褓中的婴儿,如果不尽快执行,申请人的生活将会非常艰苦,并且会影响婴儿的健康成长。岳超多次做被执行人的工作,强调拒不履行法律文书,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于2012年10月18日向被执行人下达了强制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的房产。最后经过岳超的努力,被执行人于11月7日将执行款交到执行局。当日岳超就将执行款转到了申请执行人吴海娜手中,就此一场因抚养权纠纷而可能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矛盾纠纷得到了化解,所以才有了刚才文章开头这一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