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邑县法院为切实做好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坚持统一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制度,有效地避免了因审鉴不分,缩短了办案周期,提高了工作效率,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过去,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没有统一规定,审判和执行人员直接委托司法鉴定而产生的执法不公,以及随意委托、多头鉴定、重复鉴定,不但给法院的审判和执行工作带来一定的影响,也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面对这种情况,县法院技术室按照《最高发关于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从委托材料审查、委托机构选定、委托手续交接、管理监督等环节把好关口,实施规范化管理,为案件高效审理提供了有效的保障。
一是把好案件的质量关。审理、执行部门需要鉴定的案件在向技术室移送时,在检查移送卷宗材料是否齐全后,还要了解案件的前前后后详细经过。如法医鉴定一类的案件,首先要审查事故发生的时间,了解治疗是否终结,是否过了最基本的恢复期限。如果基本的恢复期不到,有可能造成鉴定级别的偏差,引起当事人的异议。
二是把好委托机构选定关。严格遵守司法鉴定机构的选定要求,除法定情形应由法院依职权指定法定鉴定结构外,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自愿选择,共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当事人协商不一致的,由法院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通过机选摇号,确定鉴定机构,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三是把好案件的管理监督关。目前,由于鉴定机构较多,成分复杂,通过摇号摇出的鉴定机构的技术状况又不是太了解,在向他们移送鉴定材料时,技术室人员向鉴定机构把案件情况陈述清楚后,还要定期督促鉴定部门尽快做出鉴定结论。对受委托机构的鉴定期限、收费、现场勘验等问题加强监督,实现了案件当事人的合理诉求。
鹿邑县法院在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中,建立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保障了审判、执行部门需要委托的案件及时委托,跟踪服务,既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加大了对委托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力度,提高了委托司法鉴定工作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