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鹿邑法院一审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2月24日,鹿邑县杨湖口镇村民顾某同其母亲一起到杨湖口卫生院牙科看病,被告人刘某某趁其母不在时用手指抠顾某的阴部。事后被害人的母亲找到被告人刘某某,刘某某怕此事张扬出去,包赔被害人现金2000元,并打了欠条28000元。2011年8月24日,被告人刘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愿意补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在庭审中,被害人要求被告人刘某某经济补偿240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胁迫方式侮辱幼女,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被告人刘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且有悔罪表现。被害人要求赔偿240000元,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但考虑到因被告人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伤害,被告人自愿赔偿4500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害人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