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2日,鹿邑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寻衅滋事刑事案件,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判决后,被告人王某当庭服判。被害人对判决结果表示满意,为了感谢少年庭法官刘辉所作的大量工作,送来了一面印有“浩然正气、公正廉明”的锦旗。
2012年10月8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伙同闫某(另案处理)等人,以肖某欺负闫某的女朋友为借口,持木棍、甩棍等工具在高中宿舍内将肖某等四人打成轻微伤。同年8月2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鹿邑县公安局依法逮捕。案发后,王某的姐姐以故意伤害致轻微伤害不构成犯罪为由,不断向上级机关上访反映问题。鹿邑县法院受理该案后,少年庭法官刘辉以“办理一个案件,挽救一个家庭”的工作原则,积极与公安局、检察院沟通,耐心作被告人王某和其家人的工作,通过相关案例和法律条文,辩法析理,详细的讲解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别。最后,被告人王某表示认罪,并积极赔偿四名受害人经济损失3万多元,获得了受害人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王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并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谅解,对被告人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被告人王某被宣告缓刑,正值读书的黄金年龄,使其又重回校园继续学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