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87岁高龄,被告郝某63岁,双方系婆媳关系,因家庭不和,原告王某诉称其丈夫去世后,被告郝某经常打骂自己,没有尽到赡养义务,与儿媳郝某无法共同生活,故诉请法院分家析产。
原告王某婚后无子,且无近亲属,结婚后,与丈夫来及其带的儿子刘某共同生活,居住在鹿邑县城关镇文化街,共有楼房、平房、门面房、过道17间房屋。王某的丈夫于2004年初患病,其子刘某早世,因感觉儿媳郝某不孝,同年9月份将所有房屋赠予王某的远房亲戚。郝某于2007年7月向鹿邑县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该赠予合同无效,鹿邑县法院一审判决该赠予合同无效,周口中院二审维持该判决。王某的丈夫于2006年去世,王某与其儿媳妇郝某一直关系不好,经常吵架。街坊邻居同情王某的遭遇,也多次联名向居委会、妇联要求调解双方的矛盾无果。不得已,87岁高龄的王某向法院诉请分家析产,渴望余下的几年能够过上平静的生活。
鹿邑县法院民二庭受理该析产分家纠纷案后,多次征求双方意见,耐心细致作双方调解工作,摸清矛盾症结。因双方年事已高,民二庭法官亲自到双方家里了解情况,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同时,在处理好法律问题的同时,与县妇联多次沟通,共同协商妥善解决王某的后续生活问题,争取让这个高岁老人不在为家庭琐事担心,安享晚年。 经过法官耐心热情地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以及在县妇联、居委会的劝导下,王某与郝某念及多年的亲情,同意就现有的房屋打成调解协议,仍在一个庭院共同生活,互相帮扶,安度晚年。
王某收到鹿邑县法院作出的调解书后,非常感激民二庭法官不辞辛劳、不怕麻烦的工作精神,热泪盈眶,并亲自到法院向办案法官表示感谢,她说几位好法官解决了她多年困扰在心头的纠纷,终于可以安心平静的度过余下的夕阳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