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鹿邑县法院审结了一起种植回收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完颜某支付原告下欠棉种款33333元。
2011年3月,被告完颜某动员董某等14名原告为其种植对花棉,由其提供原种,向原告口头承诺全部回收棉种。在回收棉种过程中,被告完颜某向原告董某支付277000元后,经原告多次索要,不再支付。原、被告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对回收棉种每斤价款、管理费、锄麦钱等内容约定不明确。
该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口头签订种植回收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种植对花棉,被告将棉种全部回收,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告董某主张的锄麦钱没有提供证据不予支持。庭审过程中,经双方协商,单价为每斤17元,管理费为每斤1元,扣除已经支付棉种款,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