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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美容”致人伤残 遭起诉被判赔偿

发布时间:2009-07-28 20:29:08


  

    经人介绍给他人做美容,致使原告面部皮肤严重脱失,造成六级伤残。近日,鹿邑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某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某残疾赔偿金60675.7元。

    2008年6月,原告刘某认识王某,二人商议做祛除刘某面部黄褐斑,当天王某给刘某做面部美容一次,刘某交定金1000元,王某又给刘某半瓶药水让其回去自己在脸上抹,并交待使用方法。原告用药三天后脸部出现大面积疱疹和黑斑溃烂,问题出现后被告王某用修复液给刘某做面部皮肤修复。经修复无效,未能痊愈。原、被告就包赔损失之事进行协商,终因协商无果,原告诉至法院。经司法鉴定,被鉴定人刘某的伤残等级为六级伤残。

    鹿邑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有被告王某给原告出具的便条,司法鉴定及当事人在庭审中陈述在案佐证,原告面部因美容致伤客观存在,被告不但侵犯了原告的人身健康权,同时也给原告在精神上带来了伤害,原告据此要求被告赔偿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属同一内容)的请求,合法有据,被告应予以赔偿。但原告在不知道被告某是否有美容资格和对美容药水不了解的情况下,用其药水让其美容,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本案中,酌定原告承担30%的责任、被告承担70%的责任。被告王某应承担的赔偿数额为60675.7元。

责任编辑:田振兴    

文章出处:鹿邑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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