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陈某和孔某受托帮助他人滋事受到治安处罚。为讨要“损失”,3人对委托者实施敲诈勒索。近日,鹿邑法院分别判处李某有期徒刑3年、陈某有期徒刑2年、孔某有期徒刑1年。
2005年4月,鹿邑县邱集乡村民康某在许亳高速公路邱集段工地开了一个料场,向该工地供应原材料。后来刘某、黄某入伙。2006年5月15日,为了能与高速公路工地签到有利的供料合同,黄某委托李某、陈某和孔某到工地滋事。当晚8时许,李某、陈某和孔某带领十几名无业青年乘一辆无牌无证警车及两辆出租车到工地滋事时,被及时赶到的民警控制,并受到相应的治安处罚。
此后,李某等3人向康某、刘某、黄某讨要“损失”。2006年6月7日下午,李某等3人得知康某等人在鹿邑县城某浴池一房间打扑克时,分别带人先后赶到,向3人提出要钱和车。康某见势不妙离开,李某等人追上后对康某进行殴打。当晚,李某等人把康某、刘某、黄某带到刘某家中。陈某以自己的人被拘留及支付押金等花费为由,向康某等人索要现金2万元。李某以自己带的人被拘留为由,索要2.7万元。孔某则以警车被扣为由,索要损失3万元。在李某、陈某、孔某等人的胁迫下,康某、刘某、黄某每人给李某打了一张1万元的欠条。6月8日凌晨4时许,康某等人同意下午6时前交出4.7万元现金后才被送回县城。据此,鹿邑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