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被执行人:
“债务应当履行”既是法律的明确规定,也是“诚信守约”基本社会风尚的要求。由于你们对法律的漠视和不遵守,不但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及时保护,更严重损害了法律权威。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依法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通知,决定自通知之日至2015年3月,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的专项行动。为贯彻落实上述专项行动通知要求,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彰显法治权威,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被执行人应按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及其他执行依据确定的内容自动履行义务。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应当积极协助执行。
二、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或有义务协助执行而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依照刑法三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
三、对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论处。
四、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论处。
五、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的犯罪线索,将在收集相关证据后立即移送公安机关。相关案件的行为人经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批捕公诉,以及人民法院的审判,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被执行人存在违反申报财产规定、限制消费令等行为、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存在本通告二、三、四项所列情形尚不构成犯罪的,将受到司法拘留的处罚。
七、被执行人在2014年12月30日前仍然存在拒不执行行为的、协助执行义务人在此期间仍然拒不协助的,将依法予以严惩。在此期间如被执行人履行交付案件款责任、协助执行义务人积极配合执行,人民法院将不予追究。
各位被执行人,请你们务必认清形势,务必算好经济账和政治账,务必三思而后行。对于2014年12月30日前主动履行义务或者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的,人民法院可以对你们之前的拒不履行行为从宽处理;对于那些执意对抗法律、损害司法权威,丧失社会诚信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将严格按照上述法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在侦查、公诉和审判环节如能积极主动履行义务,将视情节予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
鹿邑县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