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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当“若水”

  发布时间:2015-05-12 09:03:41


《道德经》曰:“上善若水。水善利万物而不争,处众人之所恶,故几于道。”老子以水明志,借水喻人,认为:最好的品质就像水一样。水善于滋养万物而不与万物相争,处身于众人所厌恶的地方,所以更接近于大道。

法官是“社会良知”的守护神,当像水一样,具备滋养万物而不与万物相争、又甘心屈尊于万物之下的上善之德。

水有七善。

“居善地”,居身要安于卑下。“非淡泊无以明志”。法官应当淡泊名利,有一种泽被万物、无私奉献的精神境界。在司法实践中,当居于消极、被动、中立之地位,心怀为民之念,恪守司法良知,践行为民之责,始终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心善渊”,存心要深邃宁静。“非宁静无以致远”。法官应当心止如水,不为金钱所惑,不为美色所动,不为权势所屈,不管外界诱惑如何缠绕和羁绊,内心都要风平浪静、波澜不惊,自觉养成“宠辱不惊,看庭前花开花落;去留无意,望天上云卷云舒”的淡然心境。

“与善仁”,交往要诚信友善。对同志,要“与物相与,无往而非仁爱之心。”要慎独、慎微,交诤友、挚友,拒狐朋狗友。对当事人,要“以无情的目光论事,以慈悲的眼光看人。”在严格执法的同时,让善念滋养心田,以一种平和、向善的心境,展现法律的温情。

“言善信”,言谈要真诚守信。“法官既无利剑,又无金钱,他只拥有公众的信任。”法官当以诚信为本,在司法过程中,以自己对法律的诚挚理解来准确解释和适用法律,忠诚诠释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所表达的正义理念,用自己的仁心和真诚筑牢司法公信的根基。

“政善治”,为政要精于治理。“大道至简,有权不可任性。”司法是一项神圣的事业,法官当以“入则恳恳以尽忠,出则谦谦以自悔”的执著和谦恭,以“如履薄冰”之感为民,以“夙夜在公”之勤做事,以“身无半亩”之洁为人,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事善能”,做事要发挥特长。“世事洞明皆学问,人情练达亦文章。”面对永远处于变动不羁的各种利益、矛盾的博弈、交锋,法官不仅要谙熟法律,而且要懂民情、晓世故,更要有对社会的深邃洞察、对人性的深刻思考,在司法实践中提升自己的司法能力、历练自己的司法艺术。

“动善时”,行动要把握时机。“肯取势者可为人先,能谋势者必有所成。”在审判工作中,法官要善于找准问题的症结,准确把握时机,因案制宜,因势利导,使当事人双双的利益得以平衡、纷争得以消解、矛盾化于无形,切实做到“案结、事了、人和”,达到审判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水有五德。第一,水有无私奉献的精神,它“善利万物而不争”。第二,水有海纳百川的胸襟,“江海之所以为百谷王者,以善下之。”第三,水有以柔克刚的品性,“天下柔弱者莫过于水,而攻坚者莫之能胜。”第四,水有坚持不懈的韧性,所谓“水滴石穿”。第五,水有坚强不屈的意志,子曰:“其万折地必东”,“赴百仞之谷不惧”。

水之润、水之谦、水之柔、水之韧、水之勇,乃水之上善之德,展现了天地间至真至善至美之境界。

法官将法律作为“生命所奉献之志业”,自当有水之上善之德,“若水”当成为法官的一种追求、一种涵养、一种境界。

 

 

 

 

 

 

 

责任编辑:田振兴    

文章出处:鹿邑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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