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队伍建设 -> 法苑文化

何为正义:法律科学的迷思

——读彼得.萨伯《洞穴奇案》有感

  发布时间:2015-10-10 09:48:13


法律是正义的化身,如何认识正义乃是法律科学最根本的问题。然而,正如美国法理学大师博登海默所言:“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现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因此,对“何为正义”这一法律存在的根基问题,一直是法律科学的迷思,成为各法哲学流派探讨的永恒主题。

美国学者彼得.萨伯的《洞穴奇案》通过一个虚拟公案,向我们全景式地展现了当代西方主要法哲学流派对这一问题的探讨与争锋。

1949年,美国著名法理学家富勒在《哈佛法律评论》上发表了一宗假想公案:在名为纽卡斯的国家,五名洞穴探险者受困山洞,并得知无法在短期内获救。为维生以待救援,五人决定抽签吃掉一人,以救活其余四人。威特莫尔最早提出这一建议,却在抽签前又撤回同意;其他四人仍执意抽签,恰好选中威特莫尔做牺牲者。获救后,四人被以故意杀人罪起诉。

纽卡斯国刑法规定:“任何人故意剥夺他人的生命都必须被判处死刑”。在这宗公案中,富勒虚构了五位大法官的意见书。1998年,美国叶尔汉姆学院哲学教授彼得.萨伯在其著作《洞穴奇案》一书中,延续了富勒的虚构,假设此案在50年后有机会翻案,又虚拟了九位大法官的判决意见。《洞穴奇案》就是由十四位大法官的“法律意见书”构成的法哲学著作。

在这十四份“法律意见书”中,面对同样的事实,适用相同的法律,大法官们却导出了完全不同的结论。究竟是什么左右着法官的裁判?分歧源于他们不同的法哲学立场,即对“正义”的不同理解。“分歧看起来是法律上的,实质却是哲学上的”(卡多佐语)。十四位大法官基于各自不同的法哲学立场,就此案展开了相持不下但又同样精辟的说理论证。

特鲁派尼法官尽管对他们充满同情,但认为“法律条文不允许有任何例外”;基恩法官基于立法至上原则,主张忠实适用法律条文是法官的义务,裁判不能参考法官个人的意愿或正义观念。因此,他们主张维持有罪判决。与此相反,福斯特法官认为当法令文字有悖法律精神时,法官应探究立法精神而不是拘泥文义;汉迪法官则主张依据一般人的常识来判断,裁判要与人们的感情保持一致。因此,他们主张撤销有罪判决。显然,前者是法律实证主义的观点,信奉法条主义;后者则是自然正义观念的信徒,忠于实用主义。前者属法律形式主义阵营,把法律条文的规定作为正义的标准,主张司法克制;后者属法律现实主义阵营,认为司法应与正义保持一致,法律适用不应拘泥于文义,强调司法能动。

萨伯的“续貂”之作则反映了“后富勒”时代的美国法学思潮。伯纳姆法官关于以法官个人的正义观念去解释法律是对民主原则的颠覆、法官的职责是守护法律而非诉诸正义的观点,其实就是从民主理论中派生的司法消极主义。斯普林汉姆法官关于寻求法律之内的正义、裁判应回到它在道德与政治哲学的根基的主张,实质是法律实证主义吸纳自然法相关理论的结果。塔利法官的“一命换多命是一项划算的交易”,则是功利主义法学派根据“利益最大化原则”的算计结果。海伦法官的“求诸法律之外的正义是让法律符合正义要求的唯一希望所在”、戈德法官的“法律与情感、文化不能截然分开”正吻合了批判法律理论关于法律不确定的主张,弗兰克法官的“设身处地”则完全抛弃了司法客观性的面具,将法律不确定性理论推向极致。雷肯法官对案件的社会政策考量、社会成本分析,正是“法律经济学”常用的方法。

十四位大法官基于各自不同的法律哲学,运用他们的睿智和哲思,通过平等的对话和反驳,展开了不同法律理论间的巅峰对决,深刻阐释了他们对“法律是什么”这一法哲学永恒主题的精辟见解,生动展示了当代西方主要法律思潮对“何为正义”这一法律存在根基的追问和探究。

掩卷沉思,十四位法学造诣同样精湛、司法智慧同样超卓、司法艺术同样高超、职业良知同样卓然的大法官们,面对同样的事实、同样的法律,为什么会得出完全不同甚至相反的结论?即便相同的结论,他们对事实的剪裁、对理由的论证为什么又如此不同?法律有无“唯一正解”?在法律与道德、法理与情理、人性与公义的冲突、碰撞中,是什么左右着法官的判断?一如本书作者在序言中所述:“是不是所有的司法推理都仅仅是意识形态、兴趣、政见和个性的事后合理化?”果真如此,何处去寻找法律的客观性和司法的确定性?

美国两位杰出的大法官霍姆斯与卡多佐曾不约而同地感叹:“最终判决的形成取决于法官的人生经历,其对通行的正义、道德准则、政治理论的感知,其对公共政策的直觉,甚至他的无知或偏见”。面对人性和法律的冲突与悖论,法官应该提供何种性质的理由来证成他的判决?什么可以作为判断裁判是否公正的标准?诉诸他们的道德信念吗?诉诸公众的道德直觉吗?诉诸主流的价值观念吗?诉诸“具有多数公认力的正义观念”吗?什么又是“具有多数公认力的正义观念”?这些亘古至今的法学难题,一直是法律科学的迷思。

一如英国法哲学家拉兹所说:“判决依据是充满巨大困难的、伟大而神奇的艺术”。《洞穴奇案》中的十四份“法律意见书”所蕴含的哲学意义在于:在追寻正义的艰难跋涉中,法官的每一次裁判都是各种法学理论对决的一场“实验”,这些司法产品都要被投进“司法实验室”接受实践和历史的检验,正是这一次次检验,一些原则被抛弃、一些原则被修正、一些原则得到发展、一些新的原则被确立,在这些连绵不绝的司法试验中,我们只能无限接近正义,永远不可能达到“绝对正义”的巅峰。这是法律科学的迷思,也是司法裁判的魅力所在。

正如作者在导言中所说:“这个案例告诉我们的,是应该通过案例思考什么,而不是不假思索地从中得到什么”。作为法官,我们同样应该思考:在情理法冲突的疑难案件中,我们该如何裁判?在通往正义的艰辛征程中,我们该如何穿越荆棘?在对“何为正义”的苦苦求索中,我们该如何拨开重重迷雾?这就是本书给我的启示。

责任编辑:田振兴    


关闭窗口

您是第 8471916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