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鹿邑县法院受理一起拖欠10名农民工工资自诉案件,因被告人刘某在司法拘留期间积极偿还了艾某等10人工资12000元,最终以撤回自诉结案。
被告刘某系农村建筑工头,2013年,艾某等10人跟随被告干活,年底结算时,被告刘某分别欠艾某等10人500元至1800元不等金额工钱,并出具借条。鹿邑县法院于2015年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被告刘某偿还上述工钱。判决生效后,被告刘某拒不履行判决义务。艾某等人申请强制执行后,鉴于刘某有偿还能力拒不还钱的情况,鹿邑县法院于2016年10月作出对刘某司法拘留决定。经该院执行局审查,认为刘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犯罪,为尽快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由艾某等人提起自诉,将卷宗移送到本院刑事庭。在自诉期间,被告刘某积极偿还了所欠工钱,艾某等人撤回了自诉。
本案标的虽小,但涉及当事人众多,又是涉民生典型案件,鹿邑县法院执行局高度重视、多次研讨,最终以撤回自诉结案,既教育警示了被执行人,又快速保障了申请人合法权益,赢得了申请人的高度赞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