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货物运输途中遭翻车烧毁 汽车运输公司被判赔偿

  发布时间:2009-07-28 21:17:24


    王某驾驶安徽阜阳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货车为刘某承运货物,发生翻车着火,致使货物烧毁。近日,鹿邑县法院判决汽车运输公司赔偿4.89万元。

  今年7月9日,刘某与王某签订货运合同,约定由王某承运货物160件,由鹿邑运至浙江义乌。7月10日上午9时许,王某驾车行至杭宇高速公路湖外段时,因疲劳驾驶致使货车翻车着火。经当地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全部责任。7月13日,刘某与王某协商确认货物损失价值为4.5万元。后经讨要无果,刘某起诉到法院。

  法院根据该车的被保险人于去年12月已由王某变更为汽车运输公司等事实,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田振兴    

文章出处:鹿邑县人民法院    


关闭窗口

您是第 8468683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