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驾驶安徽阜阳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货车为刘某承运货物,发生翻车着火,致使货物烧毁。近日,鹿邑县法院判决汽车运输公司赔偿4.89万元。
今年7月9日,刘某与王某签订货运合同,约定由王某承运货物160件,由鹿邑运至浙江义乌。7月10日上午9时许,王某驾车行至杭宇高速公路湖外段时,因疲劳驾驶致使货车翻车着火。经当地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全部责任。7月13日,刘某与王某协商确认货物损失价值为4.5万元。后经讨要无果,刘某起诉到法院。
法院根据该车的被保险人于去年12月已由王某变更为汽车运输公司等事实,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