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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不慎碰伤眼 学生学校共担责

  发布时间:2009-07-28 21:20:16


    小君和小华(均为化名)是同桌同学,小华在做作业时不慎用书将小君的眼睛碰伤,构成8级伤残。近日,鹿邑县法院判决两位学生分担此事故80%的责任,学校由于救治不及时担责20%的责任。

  小君和小华都是鹿邑县某乡中学学生。2008年3月4日,二人在做作

业时,小君侧着身子想看小华辅导书上一道题的答案,因小华不愿让小君看,

便随手把书向上一抬,致使书的一角碰到小君的右眼。当时,感到酸疼的小君

揉了揉眼睛,没当回事儿。几天后,小君感觉右眼疼痛,视力下降,便将事情

经过告诉了班主任。班主任随后通知双方家长到学校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后,

班主任便让小君到医院看病。经医院检查,小君的右眼视网膜受损,玻璃体浑

浊。后经鉴定,小君的伤情属8级伤残。小君要求赔偿未果后,将小华和学校

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47900元。

  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田振兴    

文章出处:鹿邑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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