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执行难是当前执行工作的重要目标,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是解决执行难的重要手段。但是,目前的自诉案件适用率较低,影响了执行效率和权威。经调研发现,存在如下主要问题:
1.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人难找是困扰执行难的首要问题,一些被执行人逃避执行,行踪难以确定,而仅凭自诉人的能力,往往找不到被执行人的行踪和藏身之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对于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采取措施保证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再移送审查起诉。因此,在这类自诉案件中,如果找不到被执行人或者控制不了被执行人,法院往往担心立案之后,结不了案,而不予立案。因为仅凭法院的能力,也很难找到被执行人。
2.立案条件难达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自诉立案需要证据证明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自身权利受害侵害,二是公安或者检察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在满足第二个条件时,需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或者不起诉决定书,但是如果当事人提出控告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不接受材料或者不予答复的,就不能达到立案条件。
3.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的证据难提供。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才可以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了构成此罪的十三种情形,但是在自诉案件中,自诉人很难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隐匿、转移、变卖财产等行为,致使难以追究被执行人刑事责任。
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1.采取必要的技术侦查措施追捕或者通缉被执行人。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自诉条件的,立案后,符合证据要求的,可以决定采取逮捕措施,交由公安机关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由公安机关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对决定逮捕的被执行人发布通缉令,进行通缉,从而很大程度解决被执行人难找的难题。
2.进一步明确自诉立案条件。申请人在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报案后,虽然没有不予立案通知书或者不予起诉决定书,但是只要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不予接收材料或者超过一定期限不予答复的,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在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拒执案件,公安机关超过一定期限不予答复的,法院可以向申请人释明,告知其可以自行提起自诉。
3.在执行程序中全面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由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是比较困难的,但是,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启动刑事程序前,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充分查询,做到“四查”、“六必做”,并注意保存证据。在申请人提起自诉案件后,将执行卷宗移送刑事审判部门,减轻申请人提供证据的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