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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走“无主”车 一审判缓刑

  发布时间:2009-07-28 21:22:47


    李某在夜晚访亲途中,将一辆“无主”摩托车骑走自用。5个月后,李某得知车主后,托人将摩托车退还。近日,鹿邑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

  去年10月的一天夜晚,鹿邑县城郊乡李某到县城某家属院找舅父办事。当行至距其舅父家100多米远时,李某发现路上“躺”着一辆摩托车,见无人问津,李某便将该车骑回家自用。今年3月,李某听说摩托车车主是其舅父家的邻居郭某,且郭某已报案,便托人将摩托车退还郭某。经评估,该摩托车价值3850元。

  鹿邑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因李某系临时起意,且事后主动将车退还失主,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田振兴    

文章出处:鹿邑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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