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22日,鹿邑县人民法院执行二庭执结一起标的额为90余万元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被执行人当场交付了现金,此案得以顺利执结。申请人对法院执行工作给予了高度肯定。
该案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2015年11月,被执行人秦某等向申请人张某借款70余万元,借款期限三个月,并约定利息。借款到期后,经申请人多次催要,被执行人未偿还。2016年6月,鹿邑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秦某等偿还本金及利息,六名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6年11月,该判决生效后,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院执行立案后,承办人为执行二庭庭长万志勇,依法对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决定书等,通过网络查控平台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根据情况,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罚款、拘留等措施。经过执行干警多方努力,被执行人同意履行法律文书义务。
1月22日,在执行人员见证下,被执行人将80余万现金当场交付给申请人。由于涉案数额较大,银行工作人员对现金进行了清点,该案得以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