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将人民调解协议确定为具有民事合同性质,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约束力。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则进一步规定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置和运行机制,调解民间纠纷的范围和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的这一举措,实现了人民调解制度和民事诉讼制度的对接。
[案情]
2008年8月原告龚某将老宅上的房屋扒掉翻建新房时,与本村西头的群众发生纠纷,经乡政府有关部门调解,于2008年8月26日达成调解协议书,原告龚某在上面签了字,被告三人以村民代表的身份在上面签了字,并且乡矛盾纠纷综合调处中心在上面盖了印章。原告龚某未按调解意见履行义务。
[审判]
鹿邑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经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原告在明知自己有宅基地使用证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情况下,仍然与以三被告为代表的村民签订调解协议,应视为是对自己权利的放弃。现原告请求解除调解协议,而无充足理由支持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评析]
人民调解协议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当事人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定 、规章、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通过平等协商,互相谅解,对纠纷的解决自愿达成协议的意思表示。为有力保护当事人的民事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对审查当事人在人民调解委员会所签订的调解协议的效力显得尤为重要。所以,是否承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事关人民调解制度的生存与发展。而这一问题的解决,关键在于我们对人民调解协议性质的定位。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将人民调解协议确定为具有民事合同性质,也就说明人民调解协议依法具有了民事合同的法律效力。
一、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所谓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理、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即具有法律效力,不得擅自变更或撤销。
民事合同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所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人民调解协议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之下达成的,其目的和内容是确定当事人双方的民事权利义务,与其它合同不同的,只是当事人之间事前已经存在了某种法律关系。它无论是设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还是变更、终止当事人之间既存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均不影响其民事合同的性质,是民事纠纷主体设定、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的合意。凡是在民事纠纷主体之间,就财产利益或者身份利益所自愿达成的协议,均可认定为民事合同。民事合同的效力为法律所赋予,只要是反映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且不损害他人与社会公共利益,即具有法律强制力。经调解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所以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凡有债权内容的人民调解协议,经公证处公证,还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二、民事调解协议应具备三个实质要
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11月1日开始实施的《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条明文规定了有效的人民调解协议有三个实质性要件:第一,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所谓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当事人具有能够独立实施任何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根据《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调解协议应正确反映当事人的意志,并非因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订立的调解协议或者订立的调解协议是显失公平的。所谓“意思表示”是行为能力适格者将意欲实现的私法效果发表的行为。民法通则第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即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发表的载体,可分为明示和默示两种形式。所谓明示,是指使用直接语汇实施的表示行为,可分为口头形式和书而形式。人民调解协议有两种形式:一是口头协议。对于简单的纠纷,在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达成口头协议。二是书面协议。根据《人民调解若干规定》第34条的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的纠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或者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第三,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人民调解协议必须同时具备《司法解释》规定的三个条件才有效。
综上所述,人民调解委员的调解协议在不具有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情形下,具有民事合同性质,调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照达成的调解协议履行。一方当事人认为调解协议无效或者存在变更、被撤销的情形的,应提交证据证明,在未能提交证据的情形下,法院应认定调解协议有效,并按调解协议履行。
在人民法院审判实践中,将人民调解与司法机制相衔接,是在人民调解工作中引入司法机制的有益尝试与改革创新,不仅可以减少诉累,还将简化法庭举证、交换证据、质证程序环节,节约时间,降低诉讼成本成为可能,同时对于提高人民调解的法律地位和效力,促进审判机关对人民调解活动的指导、监督具体化、程序化,具有划时代的意义。经过研究和实践,笔者越来越认识到:人民调解工作既继承了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传统,又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符合当前多元化、多途径解决民事纠纷的世界潮流,符合先进的诉讼理念和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人民调解工作符合中国国情,应当继续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