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鹿邑县人民法院被县委、县政府命名为2016年度县级文明单位。自2017年1月1日起,享受县级文明单位待遇。
2012年以来,鹿邑县法院在齐梅英院长为首的院党组带领下,埋头苦干、踏实重干,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公平正义”工作目标,始终坚持“公正司法、为民司法”工作主线,抓队伍、强管理、促审判,审判执行业务和精神文明建设两手抓、两不误,有效推动了全院工作的快速发展,其中,审判质效连续多年位居全市第一名,迈入全省法院先进行列。全院干警攻坚克难、精诚团结、奋勇争先,为辖区群众提供了公正、公平、高效的司法服务,法院整体形象稳步提升,赢得了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
此次被命名为县级文明单位,将进一步激发鹿邑法院全体干警斗志,为下一步成功申报县级文明单位标兵、省级文明单位而不懈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