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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拒不履行判决 构成犯罪被单处罚金

  发布时间:2017-06-16 11:15:38


    自诉人刘某与被告人陈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6年被鹿邑县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并判决被告人陈某支付抚养费等费用12万元。该判决生效后,陈某拒不履行法律义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有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人起诉的罪名成立。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全部履行了判决义务,得到了自诉人的谅解,且当庭认罪,可从轻处罚,故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陈某罚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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