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类漫长的历史长河中,职业法律家垄断司法经历了一个坎坷曲折的过程。其中,英国著名法官爱德华•柯克与国王詹姆斯一世的一场辩论便是一起法官与王权斗争的经典事例。
1066年,英国诺曼征服后,王室为加强中央集权,每年派遣法官到各地审理案件,亨利二世时期,首次为法官设立了一套巡回审判制度,并于1180年在威斯敏斯特设置了普通诉讼法院,成为与教会法院并行的审判机构,但国王仍继续亲自审判案件,并被认为是当然的最高法官。
经过贵族和教会与王权的长期斗争,英王被迫于1215年签署了旨在限制王权的《自由大宪章》,根据《自由大宪章》中“只有通晓法律的人才能任命为法官”的规定,法官被认为是一切案件的最终裁决者。但是,传统的王权势力并不甘心,始终鼓吹: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国王就是法律,当然拥有最高司法权。
至詹姆斯一世时,教会法院依仗着强大的势力与国王的崇信,不依既定的法律和程序进行审判。在它试图违法进入被告住宅并实施逮捕时,高等民事法庭颁布了禁令,取缔其有关诉讼行为。利益的得失使教会法院感到不满,他们便想到了君权神授的国王,希望利用国王来对抗普通法院,建议由其按照自己的意愿收回部分案件的审判权,由其亲自审理。
此举正中詹姆斯一世的下怀,于是,应坎特布雷大主教的奏请,詹姆斯一世于1612年11月10日召见了英格兰的法官们,史称“星期日上午会议”。在会议之前,詹姆斯一世非常清楚地阐明了自己的立场:国王既是法律的制定者,也是法律的解释者,而在他之下的法官都是他的影子和执行者……国王只要自己高兴,就可以端坐于威斯敏斯特大厅的任一法庭上审理案件,并听取法官们断案。这样的权威可以让国王越超于普通法院与教会法院之上亲自裁决案件,无疑是对司法权威的挑战。
皇家民事法院首席大法官爱德华•柯克当仁不让,他代表法官们作出的理性而又睿智的回应成为法治史上的经典:“国王本人不能裁决任何案件,不管是刑事的,比如叛国罪、重罪等等,还是各方当事人之间有关其遗产、动产或货物等等的案件;相反,这些应当在某些法院中,根据英格兰的法律和习惯来决定和裁决。”其依据是《自由大宪章》关于“正当程序”的规定“非经地位平等之人的合法裁决或按照国家法律,任何自由民都不受逮捕、监禁、没收财产、褫夺公权、放逐或任何方式的伤害。”柯克认为这一规定显然排除了国王的审判权。柯克还引用“无救济则无权利”的自然法原则,提出了国王不能审理案件的依据:国王是至高无上的人,“假如国王作出了裁决,当事人怎么能够得到救济呢?”
于是詹姆斯国王就提出了另一个观点:法是基于理性的,故而朕及他人具有同样的理性。柯克却反驳道:“的确,上帝赋予陛下丰富的知识和非凡的天资;但是陛下对英格兰王国的法律并不精通。涉及陛下臣民的生命、继承、动产或不动产的诉讼并不是依自然理性来决断的,而是依技术理性和法律的判断来决断的。法律乃一门艺术,一个人只有经过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才能获得对它的认知。法律是解决臣民诉讼的金质魔杖和尺度,它保障陛下永享安康太平。正是靠它,国王获得了完善的保护,因此,我要说,陛下应当受制于法律。”
对此,詹姆斯国王大大地坏了情绪,责问道:如此则国王岂不也被置于法律之下了吗?尔等的主张应当以叛逆罪论处!柯克法官作了如下回答:布拉克顿有句至理名言:“国王贵居万民之上,却应该受制于上帝和法律。”
在柯克看来,法律是技术理性,只有经过特殊训练的法官这一职业群体才能发现法律的真理,只有独立于王权的司法才能给正义、权利和自由提供保障,因此,司法就是职业法律家的领地。柯克所谓的“自然理性”与“技术理性”,道出了基于普遍的道德观念而形成的大众逻辑与根据专业的法律思维而构筑的职业逻辑的区别。司法是一门艺术,需要精深的法律知识、高超的职业技能、卓越的实践智慧、高尚的职业情操,“只有经过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才能获得对它的认知。”国王虽然具有“丰富的知识和非凡的天资”,虽然“贵居万民之上”,但是他并不拥有经过长期的职业培训和职业历练而获得的职业技能和实践智慧。
爱德华•柯克是英国著名的法律家和政治家,在历任了平民院议长、检察总长之后,他当了普通法院皇家民事法庭的首席法官,曾经支持国王大权的他成为法官之后,竭力主张普通法的至高无上,因与国王对立陈述普通法的优越性,被称为普通法的第一人。
爱德华•柯克与国王的这场较量被认为“是英国法律专业化历史上的一座里程碑”。柯克法官虽然因屡次与国王对立而被免除了法官之职,但是,他不畏王权的高尚人格、他对法律精神的深刻洞察、他对司法规律的精当阐释、他对人权保障的孜孜追求,却使他成为世界法律史上的一座丰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