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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借款有风险 拒不偿还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7-06-16 11:16:27


    2014年11月,季某以做生意为名向闫某借款10万元,约定利息并定于2015年11月本息还清,并由被告人吴某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借款到期后,经闫某多次催要,季某和被告人吴某均未还款。2016年4月,该案经鹿邑县人民法院调解后,被告人吴某仍不履行法律义务,并转移银行存款4万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吴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吴某当庭自愿认罪,并与自诉人达成和解协议,可从轻处罚,故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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